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郝文華、張國棟,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農(nóng)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昭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文華、張國棟,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與??∮严捣蚱揸P系,2016年6月17日二人在唐山市豐潤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2016年7月3日,被告李某因與??∮延袀鶆贞P系,找到原告張某某,并將原告張某某所有的冀B×××××五菱牌面包車開走。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張某某、??∮?,離婚協(xié)議書,張某某離婚證,祥豐道派出所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冀B×××××五菱牌面包車系原告張某某的合法財產(chǎn),被告李某在原告沒有許可的情況下無權占有該車。故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返還冀B×××××五菱牌面包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關于租車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正式票據(jù),缺乏相應佐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雅c他的債務原告也負有償還義務的主張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某冀B×××××五菱牌面包車,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昭輝
書記員:趙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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