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棗陽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黃金橋鐵路生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女,住湖北省麻城市黃金橋鐵路生活區(qū)。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訥河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黃金橋鐵路生活區(q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程某某、史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 劉 華 審判員 蔡永光 審判員 羅 立
書記員: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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