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遼寧省喀左縣。指派代理人:侯長坤,河北三河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被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費立增,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韓某、韓某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2018年11月30日,原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張某某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6400元,減半收取計32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姜慶余
書記員:張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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