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景陽,男,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
委托代理人趙永祥,黑龍江航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現(xiàn)住寶清縣寶清鎮(zhèn)。(未到庭)
原告張景陽訴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景陽及委托代理人趙永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原告內(nèi)弟介紹相識,自2014年開始,雙方之間產(chǎn)生借貸關系。2015年7月23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0.015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15年12月末,原告于庭審中明確該筆借款的利息已結清。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雙方形成一份放款人為張景陽,借款人為趙某某的書面協(xié)議,約定利息0.012元,未約定還款日期,同時約定以樓合同做抵押,但雙方未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紅軍路支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3份,用以證明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別打給趙某某卡號為xxx賬戶90000元、30000元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但同時借記卡也體現(xiàn)趙某某打給原告賬戶的三筆款,分別為35000元、70000元101000元,都是發(fā)生在兩筆借款之后,同時還體現(xiàn)張景陽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給被告趙某某100000元,上述六筆住來,均發(fā)生在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之后,原告依據(jù)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被告再次借款90000元、30000元,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體現(xiàn)趙某某存入張景陽賬戶內(nèi)的款項應視為是其還款的行為。
故依據(jù)現(xiàn)原告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6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按0.012元支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張景陽借款本金466000元,其中以300000為本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月利息0.012元支付利息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限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4145元,原告張景陽負擔6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 軍
書記員:鄧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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