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晶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宏存、康月,河北冀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原告張晶晶與被告李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晶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宏存、康月,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晶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車牌號為冀A×××××起亞K5轎車及車輛的行駛證或賠償該車輛的同等價值(10萬元);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實際返還車輛之日止的替代性交通費(暫計至2018年3月31日為4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0月11日,原告購買車牌號為冀A×××××起亞轎車一輛。2015年年底,被告自稱與原告前夫白永喬存在經(jīng)濟糾紛為由將該訴爭車輛強行開走,當時車上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保險單等物品。原告獲知后,曾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車輛,但被告至今仍未返還。無奈,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晶晶在庭審時將訴訟請求第一項明確為返還汽車一輛及車輛的行駛證。
被告李某某辯稱,車不是我強行開的,我有證人為證,我們給原告干活,給不了錢,是原告主動放我這里,我不同意返還,當時有中間人,車是跟著原告干活的人開去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9日原告張晶晶購買牌照號為冀A×××××起亞牌白色轎車一輛,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LJDKAA247C0072098;發(fā)動機號:CW128304。2015年年底,被告李某某以與原告張晶晶丈夫白永喬之間存在經(jīng)濟糾紛為由,將登記在原告張晶晶名下的牌照號為冀A×××××轎車一輛扣留?,F(xiàn)原告張晶晶起訴請求被告李某某返還該車輛。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以與原告張晶晶丈夫存在經(jīng)濟糾紛為由將原告張晶晶所有的冀A×××××起亞牌白色轎車扣留,被告李某某未提交其與原告張晶晶丈夫之間存在經(jīng)濟糾紛的證據(jù),被告李某某扣留該車輛無合法依據(jù),原告張晶晶作為冀A×××××起亞牌白色轎車的合法所有權(quán)人要求被告李某某返還該車輛具備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張晶晶請求被告李某某支付替代性交通費,該替代性交通費屬車輛被扣后租車的費用,系車輛被扣后的間接損失而非扣押車輛后直接造成的損失,故對原告張晶晶請求被告李某某支付替代性交通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張晶晶牌照號為冀A×××××起亞牌轎車一輛及車輛行駛證;
二、駁回原告張晶晶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20元,減半收取計1560元由原告張晶晶負擔410元,被告李某某負擔1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輝
書記員: 邢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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