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琛,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琛,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月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月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月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月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收取4400元,由原告張某月負擔。
審判長 劉僖
審判員 李旭光
人民陪審員 田剛萍
書記員: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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