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刑訴〔2020〕18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市**縣**鎮(zhèn)**村**號,。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寶雞市公安局金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寶雞市公安局金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凌晨4時許,從被害人趙某某租住處門口的消防栓上面拿到房門鑰匙,打開趙晨光位于本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房門,在臥室被褥下盜走人民幣7600元。案發(fā)后,根據張某某的交代,民警在張某某租住處查獲了被盜的7600元現金,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已退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單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亞博
檢察官助理:撒曉寧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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