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方檢二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81975********,漢族,初中肄業(yè),務農,住社旗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9日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01977********,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住江蘇省泰州市**區(qū)**灣*幢*室,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16日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01977********,漢族,大專畢業(yè),住江蘇省泰州市**區(qū)**灣*幢*室,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16日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方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楊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楊某某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預謀由周某某、楊某某出資,雇傭張某某在南陽地區(qū)收購真品卷煙,再販賣到江蘇省泰州市,從中賺取差價。經查證,2020年6月6日開始至2020年8月7日張某某在方城縣、社旗縣、唐河縣等多地收購卷煙價值24609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楊某某、張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非法經營數額246096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楊某某、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戚東赟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張某某現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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