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耿亞軍(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
封昭璞(黑龍江雙鴨山振興法律服務所)
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38歲。
委托代理人耿亞軍,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封昭璞,雙鴨山市振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36歲。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昭璞、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述證據(jù)經(jīng)過本院庭審核實,認證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汽車租賃合同、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及收條復印件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以上確認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3年6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自己所有的黑DE8699號小型轎車及其營運手續(xù)租賃給被告使用,租期為一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租賃費1,000.00元,合同約定:在承租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向原告支付抵押金2,000.00元。2013年11月16日,被告駕駛黑DE8699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劉某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2014年2月26日,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本案被告)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吳某某、吳某某、劉某某、關(guān)某某169,670.50元,張某某(本案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5年1月23日,原告就該起事故與賠償權(quán)利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用其所有的肇事車輛折抵賠償款履行了賠償義務。肇事車輛自肇事時起至原告與賠償權(quán)利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時止一直在交警部門扣押,原告支付停車費2,500.00元。訴訟中,原告放棄對租賃費的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機動車租賃合同中約定在承租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系原、被告自愿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據(jù)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后,依法對被告享有追償權(quán),為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訴訟中放棄租賃費的請求,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同意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支付的抵押金2,000.00元在被告應給付的款項中扣除及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支付的停車費2,500.00元,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代為支付的賠償款169,670.00元、停車費2,500.00元,合計172,170.00元,扣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張某某的抵押金2,000.00元,還應給付170,17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機動車租賃合同中約定在承租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系原、被告自愿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據(jù)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后,依法對被告享有追償權(quán),為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訴訟中放棄租賃費的請求,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同意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支付的抵押金2,000.00元在被告應給付的款項中扣除及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支付的停車費2,500.00元,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代為支付的賠償款169,670.00元、停車費2,500.00元,合計172,170.00元,扣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張某某的抵押金2,000.00元,還應給付170,17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立波
審判員:郝敏敏
審判員:包秀芝
書記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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