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河濤(五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張某某
榮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河濤,五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系原告之子),男,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榮某某,男,漢族,五營區(qū)資源林政局工人。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榮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河濤、張某某、被告榮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在五營區(qū)中心路由西向東行駛,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張某某八級傷殘的后果,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經(jīng)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隊五營大隊認定,榮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將事故車輛移動,沒有保護現(xiàn)場,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辯解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提供了證人王某的證言,但其不足以推翻責任認定書,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被告辯解不應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放棄誤工費,本院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榮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60,412.00元、護理費1,650.00元、伙食補助費375.00元、交通費1,090.00元、鑒定費1,871.00元、殘疾賠償金47,032.80元、二次手術費9,000.00元,合計121,430.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28.6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在五營區(qū)中心路由西向東行駛,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張某某八級傷殘的后果,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經(jīng)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隊五營大隊認定,榮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將事故車輛移動,沒有保護現(xiàn)場,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辯解其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提供了證人王某的證言,但其不足以推翻責任認定書,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被告辯解不應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放棄誤工費,本院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榮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60,412.00元、護理費1,650.00元、伙食補助費375.00元、交通費1,090.00元、鑒定費1,871.00元、殘疾賠償金47,032.80元、二次手術費9,000.00元,合計121,430.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28.6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樊慶華
審判員:何化
審判員:楊翠林
書記員:關佳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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