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鵬,河北環(huán)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世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賈鵬及被告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原告張某某與李春貴簽訂“售房協議書”一份,李春貴購買張某某位于張北鎮(zhèn)興華北區(qū)2號樓最東邊的底商一套,該底商總價款為1259836.18元,李春貴給付原告張某某10萬元,并于6月26日為原告出具116萬元的欠條一張。原告張某某與李春貴所簽的協議書中約定:剩余款每月給付40000元,如未按時給付,按月息2分計息并可計入本金。
另查明,張某乙與李春貴系夫妻關系,李春貴于2014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售房協議書,欠條,并經庭審質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購房款11600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案所涉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張某乙與債務人李春貴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張某乙應對李春貴生前所欠債務承擔給付責任。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0‰計算,因雙方所簽的協議書中有約定,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某某剩余購房款116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按月利率20‰計算,計息時間從2012年6月2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0元,由張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世辰
書記員:王愛云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條【利息的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條【利息的支付】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