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
張某乙
張某丙
張某乙
張某丁
原告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山東省萊州市。
被告張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山東省萊州市。
被告張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山東省萊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乙,身份同上,系被告張某丙的弟弟。
被告張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山東省萊州市。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丁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某戊有遺產8800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只認可有村委發(fā)放的800元的喪葬費,原告提供了被告張某丁簽字的書面證明材料一份,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對該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張某丁本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答辯,本院對該證明材料不予采信。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稱村委發(fā)放的800元均已經用于其母親的喪葬及燒七、燒周年等花費,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及消費水平,二被告的陳述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的抗辯意見予以采信。綜上,原告要求分割遺產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某戊有遺產8800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只認可有村委發(fā)放的800元的喪葬費,原告提供了被告張某丁簽字的書面證明材料一份,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對該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張某丁本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答辯,本院對該證明材料不予采信。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稱村委發(fā)放的800元均已經用于其母親的喪葬及燒七、燒周年等花費,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及消費水平,二被告的陳述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的抗辯意見予以采信。綜上,原告要求分割遺產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田光宇
審判員:王秀林
審判員:呂茂林
書記員:孫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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