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
張某乙
張某丙
楊桂美
原告:張某甲,農(nóng)民。
被告:張某乙,農(nóng)民。
被告:張某丙,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桂美,女,農(nóng)民,系被告張某丙之妻。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被告張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桂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蘭陵縣政府因規(guī)劃需要,征用原告承包地0.21畝,征用原被告之母胡志蓮承包地1.2畝,共計1.41畝,補償款項共計63,050元。故上述補償款中有53,659.57元屬于原被告之母胡志蓮,亦即屬于被繼承財產(chǎn)范圍,應(yīng)由原被告六個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各繼承8,943.26元。故對于原告張某甲要求被告張某乙、被告張某丙返還其應(yīng)繼承遺產(chǎn)9,000元的訴求,本院依法支持8,943.26元。被告張某丙返還原告張某甲的3,225元,屬于被告張某丙侵占原告張某甲0.21畝土地補償款的范圍,已于另案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乙返還原告張某甲應(yīng)得繼承遺產(chǎn)4,687.94元,被告張某丙返還原告張某甲應(yīng)得繼承遺產(chǎn)4,255.32元,共計8,943.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蘭陵縣政府因規(guī)劃需要,征用原告承包地0.21畝,征用原被告之母胡志蓮承包地1.2畝,共計1.41畝,補償款項共計63,050元。故上述補償款中有53,659.57元屬于原被告之母胡志蓮,亦即屬于被繼承財產(chǎn)范圍,應(yīng)由原被告六個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各繼承8,943.26元。故對于原告張某甲要求被告張某乙、被告張某丙返還其應(yīng)繼承遺產(chǎn)9,000元的訴求,本院依法支持8,943.26元。被告張某丙返還原告張某甲的3,225元,屬于被告張某丙侵占原告張某甲0.21畝土地補償款的范圍,已于另案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乙返還原告張某甲應(yīng)得繼承遺產(chǎn)4,687.94元,被告張某丙返還原告張某甲應(yīng)得繼承遺產(chǎn)4,255.32元,共計8,943.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各負擔25元。
審判長:張愛麗
審判員:李廉
審判員:徐登俊
書記員:陳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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