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東平縣人,現(xiàn)住山東省東平縣。
委托代理人:尹馮婷,北京融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玨,北京融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某金某某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永某縣曹家務鄉(xiāng)北曹家務村。
法定代表人:金玉柱,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齊自祥,男,永某金某某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務部負責人。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永某金某某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 勇
書記員:王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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