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郝兵(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
田賀山(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
周文興
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業(yè)主周世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新西街1排18號。
委托代理人:田賀山,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文興,系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場長。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軍猛獨任審判,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的委托代理人沈程程(第二次開庭時撤銷代理權限)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的委托代理人田賀山、周文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1年初,原告到被告處從事喂牛和拉草等工作,月工資3000元,原告妻子也在該廠工作。
2013年11月27日6時左右,原告在拉草時右手拇指擠傷,被送至豐某某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診斷為右手拇指指間關節(jié)離斷。
出院后原告找被告協(xié)商,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但是被告對拖欠原告工資4030元和原告花費的醫(yī)療費等只愿給付8000元,并稱包括工傷賠償的其他費用,再支付4000元,雙方一次性結清。
原告感覺明顯不公平,于是向唐山市豐某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雙方存在非法用工關系,該委員會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裁決,確認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且拖欠工資4030元,但沒有確認此在非法用工關系。
收到裁決書后,原告在法定時間內向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豐某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雙方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原告再次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對原告評定傷殘等級并賠償,豐某某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4月13日以非法用工和傷殘評定不屬于該委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非法用工遭受傷害造成的損失50000元(具體數額待評定傷殘后確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定殘后,明確訴訟請求如下:醫(yī)療費9844.82元,護理費13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六個月的生活費23119.5元,一次性賠償金184956元,鑒定費1400元,拖欠工資4030元,合計225050.32元,扣除已付的8000元,還應再賠償217050.32元。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辯稱: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應當先行仲裁。
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傷殘評定結果,對傷殘評定不予認可。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額過高。
本院認為:
原被告間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已經為本院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工資4030元,僅以未生效的仲裁裁決為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已經支付給原告的8000元,理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故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213020.32元。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原被告間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已經為本院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工資4030元,僅以未生效的仲裁裁決為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已經支付給原告的8000元,理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故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213020.32元。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黎某奶牛養(yǎng)殖場負擔。
審判長:王軍猛
書記員: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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