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陳志(河北照海律師事務所)
河北唐某投資有限公司
趙金春(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河北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唐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體育北大街159號。
法定代表人謝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金春,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河北唐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陳志,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趙金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及履行情況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勢必給原告造成損失,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繼續(xù)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應當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sh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唐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以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元,減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及履行情況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勢必給原告造成損失,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繼續(xù)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應當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sh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唐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以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元,減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閆曉娜
書記員:?董曄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