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茹天貴,湖北喜祥致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地所地:鐘某某新美香大道21世紀花園D5-1-601。
法定代表人胡澤滿,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支公司,住所地:鐘某某王府大道21號。
負責人劉守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鐘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龔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茹天貴,被告黃某某,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澤滿,被告財保鐘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07時19分許,被告黃某某駕駛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鄂H×××××號貨車,沿鐘某某西環(huán)一路果園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肇事路段,不慎將推著自行車站在路邊的行人張某某的腳壓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鐘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35天,開支醫(yī)療費30350.58元,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墊付給原告款30921.58元。原告?zhèn)榻?jīng)法醫(yī)鑒定,傷殘等級為X(10)級,賠償指數(shù)10%,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護理期限為90日(含住院期間)。鄂H×××××號事故車輛在被告財保鐘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115097.58元(其中:醫(yī)療費21350.58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35天=1750元,護理費49217元/年÷365天×90天=12150元,誤工費65元×339天=22035元,傷殘賠償金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駕駛的鄂H×××××號貨車將原告張某某壓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鐘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被告對事故事實均無異議,本院應予認定。被告黃某某駕駛的鄂H×××××號貨車在財保鐘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先予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財保鐘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扣除20%免賠率后代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原告請求有理,本院應予支持。但對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1350.58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鑒定費2000元,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應按20元×35天=700元計算。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及天數(shù)過高,應按在崗職工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從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23693元/年÷365天×337天=21874.67元計算。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應按服務業(yè)26008元/年÷365天×90天=6412.50元計算。原告按城鎮(zhèn)標準主張的傷殘賠償金證據(jù)不足,應按農(nóng)業(yè)戶口性質計算,即8867元/年×20年×10%=17734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未向本院舉證,考慮原告受傷后及索賠開支實際需要,本院酌情認定500元。被告保險公司稱不應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因該抗辯理由為保險合同約定,不能對抗原告提起的訴訟,且訴訟費系法院決定,對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受傷后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79571.75元(其中:醫(yī)療費21350.58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傷殘賠償金17734元、誤工費21874.67元、鑒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護理費6412.50元、交通費500元),由財保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醫(yī)療項下賠償原告1萬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46521.17元;余款23050.58元由被告財保鐘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扣除20%免賠率代被告黃某某全額賠償原告18440.46元,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4610.12元,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墊付給原告30921.58元,由原告返還給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26311.4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56521.17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18440.4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顓R至:鐘某某非稅收入管理局,開戶行:中國銀行鐘某某支行,賬號:55×××91。
二、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4610.12元,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墊付給原告30921.58元,由原告返還給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26311.46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原告負擔600元,被告黃某某、被告鐘某某凱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龔華
書記員:黨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