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省密山縣富源鄉(xiāng)珠山村委會1組。身份證號:xxxx。
系死亡受害人孫福平之妻。
原告:孫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密山縣。xxxx。系死亡受害人孫福平之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雪靜,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宇,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凌海市。
被告:錦州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凌海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
原告張某、孫睿與被告劉某、錦州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凌海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凌海市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孫睿的委托代理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劉某、錦州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凌海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照準。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孫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數(shù)額變更為21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21時,被告劉某駕駛遼G×××××遼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與與孫福平相撞,致使孫福平經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亡受害人于長軍無責任,此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被告劉某應承擔100%的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因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對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凌海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劉某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撤回對被告劉某、錦州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凌海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照準,故被告劉某、錦州濱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凌海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為59318.14元;喪葬費為28493.50元(56987元÷2);死亡賠償金為238380元(11919元×20年);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精神撫慰金應在交強險項下優(yōu)先賠償。因在此次事故中有二人死亡,故原告主張由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質證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判。
綜上所述,被告人保凌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孫睿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孫睿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5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3元,由二原告負擔(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環(huán)
書記員:王冬 戶名:霸州市人民法院 賬號:04×××25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霸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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