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億同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區(qū)灌口鎮(zhèn)三社路130132號(廠房B)五樓。
法定代表人周志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劉錦榮,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查取證,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陳建華,系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袁某,湖北鑫金源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湖北鑫金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漢川市新河鎮(zhèn)江家村荷沙公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周志彬,湖北億同新紙業(yè)有限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湖北億同新紙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漢川市新河鎮(zhèn)江家村荷沙公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彬,該公司經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漢川民初字第0095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劉 汛 審判員 彭 娟 審判員 劉 錚
書記員:李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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