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王孟忠,男,漢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銳南,山東興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么銀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盧光峰,男,山東冠州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代表人孫傳鯤,男,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國旺,男,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么銀魁、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孟忠、杜銳南,被告么銀魁及其委托代理人盧光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國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8月5日8時20分,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p×××××號二輪摩托車,沿315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古城鎮(zhèn)高架橋北處時,撞在么銀魁違章停放在公路西側的魯p×××××號小型轎車后面,致張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后在冠縣人民醫(yī)院、聊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九萬余元。冠縣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實原被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撫養(yǎng)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43503.21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被告應按照60%比例賠償。
被告么銀魁辯稱:本次事故系因原告未注意觀察前方路況、沒有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車距而撞在被告方的車上。又因為原告沒有戴頭盔導致原告嚴重受傷。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方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付。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5日8時20分,原告張某某駕駛魯p×××××號二輪摩托車,沿315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古城鎮(zhèn)高架橋北處時,原告駕駛的摩托車左側前部撞在正停在公路中間的被告駕駛的魯p×××××號小轎車的右后尾部位,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
原告受傷后,在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后,轉至聊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共支出醫(yī)療費62891.64元。張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家人護理,其家人職業(yè)為農(nóng)民。
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聊城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2年3月2日對原告?zhèn)樽鞒鲨b定:1、張某某言語不清構音障礙屬于十級傷殘;右側肢體肌力ⅳ級屬于四級傷殘;顱骨缺損面積在6平方厘米以上屬于十級傷殘。2、張某某住院期間需要兩人護理;張某某好轉出院后誤工時間應到傷殘評定時止;張某某2011年10月14日出院后的護理依賴級別為三級(部分護理依賴)。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400元。
原告張某某之父張玉峰,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生育有2個子女。原告張某某與王孟英共生育有兩個子女,女兒張艷華,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兒子張連興,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肇事魯g×××××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冠縣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么銀魁無責任。后經(jīng)當事人復核,冠縣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重新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無法查清。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一份、事故證明一份、醫(yī)療費單據(jù)三份、住院病歷二份、診斷證明一份、司法鑒定報告一份、鑒定費單據(jù)二份、戶籍證明一份、村委會證明一份、保險單二份、到庭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為憑,經(jīng)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傷引起的糾紛,在機動車所有人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前提下,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超出限額的部分,則應當根據(jù)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確定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已經(jīng)交警部門復核后予以變更并重新作出事故證明,對該事故認定書本院不予認定。事故發(fā)生時系被告么銀魁將車??康缆酚覀瓤拷行木€位置,相比原告的未保持必要安全車距和未注意觀察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根據(jù)事故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宜確定魯p×××××號轎車一方承擔此事故的百分之六十的責任。原告之父張玉峰已年滿六十周歲,其與未成年的張連興皆屬于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原告因傷殘所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損失應為5901×13.5×74%=58950.99元。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應計入殘疾賠償金。因原告未能證明張連興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相應撫養(yǎng)費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因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本院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
原告張某某的損失項目及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62891.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65+5)=2100元、誤工費209×80.41=16805.69元、護理費80.41×(65+5)×2+2475×12×20×30%=189457.4元、殘疾賠償金8342×20×74%+58950.99=182412.59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7000元,以上共計462067.3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462067.3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00元,以上共計320000元;由被告么銀魁賠償原告5240.3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53元,訴訟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么銀魁負擔7199,由原告負擔2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延龍
人民陪審員 張彩敏
人民陪審員 路巖
書記員: 李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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