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群眾,初中文化,住寧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紹靜,河北曹紹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南路263號。負責人:魏魁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寇建茹,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紹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寇建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理賠給原告3250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自有牌號為冀E×××××牽引車一輛,該車掛靠在寧晉縣勝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金額32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2017年8月23日1時49分許,在青銀高速公路476KM+728M(青島方向)處,楊先虎駕駛晉C×××××-晉C××××ד歐曼-輝煌鵬達”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與右側(cè)車道原告張某某駕駛的冀E×××××-冀E××××ד解放-萬榮”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追尾相撞后起火,冀E×××××-冀E××××ד解放-萬榮”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受力前移又與停車于右側(cè)車道的何波駕駛的蘇C×××××-蘇C××××ד豪沃-中基華爍”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楊先虎、翟海金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且有貨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南宮大隊作出冀公(高)交(邢南)認字13890212017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先虎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及肇事方均未進行賠付。經(jīng)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315000元,支付公估費10000元。綜上,被告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義務(wù)的行為,導(dǎo)致原告財產(chǎn)權(quán)益受損。為此原告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訴至法院,望依法裁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辯稱,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該公司對原告的損失要求扣除事故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受理百分之三十,該案件中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其不予受理。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3日1時49分許,在青銀高速公路476KM+728M(青島方向)處,楊先虎駕駛晉C×××××?xí)xC××××ד歐曼-輝煌鵬達”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與右側(cè)車道原告張某某駕駛的冀E×××××冀E××××ד解放-萬榮”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追尾相撞后起火,冀E×××××冀E××××ד解放-萬榮”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受力前移又與停車于右側(cè)車道的何波駕駛的蘇C×××××蘇C××××ד豪沃-中基華爍”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楊先虎、翟海金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且有貨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南宮大隊作出冀公(高)交(邢南)認字13890212017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先虎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系冀E×××××冀E×××××實際車主。冀E×××××冀E××××ד解放-萬榮”牌重型倉儲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2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金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有效期間為2017年2月8日00時至2018年2月7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315000元,支付公估費10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車輛損失費315000元,評估費10000元,兩項共計325000元。被告認為數(shù)額過高,因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和提交相應(yīng)證據(jù),對原告提出的上述損失予以認定。因機動車損失保險數(shù)額為320000元。故被告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共計3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給付原告張某某車輛損失320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08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4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負擔304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新卯
書記員:劉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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