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張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起訴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起訴人:張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順義區(qū)。
起訴人:張淑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四起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勁,北京市青天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2017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的起訴狀。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張紹和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克什營鎮(zhèn)××宅院及房屋搬遷所獲得補償款。2、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古城××鳳凰××樓小區(qū)××樓××單元××室房屋。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張紹山負擔。事實與理由:張?zhí)烊c趙桂蘭夫妻關系,婚后生有五子一女,其中長子張紹余、次子張紹和、三子張某某、四子張少江、幼子張紹山,女兒張淑華。張?zhí)煊嘤?001年去世、趙桂芝于1990年去世,次子張紹和于2010年去世,長子張紹余于2015年去世。本案被繼承人張紹和在世期間未結婚,無子女,過世時已無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世,張紹余、張某某、張少江、張紹山、張淑華五人為被繼承人張紹和的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起訴人張海洋為張紹余之子,作為張紹余唯一在世法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張紹和遺產(chǎn)進行轉繼承的權利。
現(xiàn)被繼承人張紹和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克什營鎮(zhèn)××宅院及房屋被搬遷,被告張紹山未經(jīng)其他法定繼承人授權及同意,私自與搬遷方簽訂《產(chǎn)權調(diào)換安置協(xié)議書》,并私自領取涉訴宅院及房屋的搬遷補償款項,并選購了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古城××鳳凰××樓小區(qū)××樓××單元××室房屋。經(jīng)起訴人多次與其協(xié)商,被告均拒絕分割,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不明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張海洋、張某某、張少江、張淑華四起訴人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紹剛
書記員: 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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