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紅
郭倩
李建偉(河北敬民律師事務所)
固安縣中醫(yī)院
范永強
宋君
原告張海紅,男,漢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固安縣人,現住固安縣。
委托代理人:郭倩,女,漢族,1979年1月1日出生,系原告的兒媳。
委托代理人:李建偉,河北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地址:固安縣育才路25號。
法定代表人:郄春力,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401992872。
委托代理人:范永強,該醫(yī)院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宋君,女,1986年出生,固安縣人。
原告張海紅與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海紅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因為腹痛于2015年11月份到被告處就診,經被告診斷為××、××、回音部膿性包塊、××癥。
隨即住院治療。
由于被告術前檢查不全面,準備不足,未經我方同意采取了腹腔鏡手術。
后因被告工作人員懈怠治療,告知我方無法找到闌尾,導致手術失敗。
被告未明確告訴我方實際病因,我只能按被告工作人員告知的保守方式回家療養(yǎng)。
回家后一周腹痛加重。
我多次到保定市第二醫(yī)院、廊坊市管道局醫(yī)院、北京解放軍軍區(qū)醫(yī)院、固安縣人民醫(yī)院等地治療。
直到2016年5月在固安縣人民醫(yī)院做闌尾炎切除手術后病情才得以緩解。
由于被告方疏忽懈怠給我家經濟及精神造成極大傷害和損失。
雙方對事故責任存在異議。
經雙方委托廊坊市醫(yī)學會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該案例已構成醫(yī)療事故,雙方為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故訴至貴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方醫(yī)療費10330.48元、誤工費20400元、護理費94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83817.4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有××,右下腹部粘連緊密,××癥明顯,尋找闌尾困難,我們采取的姑息引流治療沒有違反手術原則。
主治醫(yī)師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恐盲目尋找闌尾會給患者造成更大傷害及無法挽回的生命危險。
如果確屬醫(yī)療事故,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賠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對廊坊市醫(yī)學會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三級戊等醫(yī)療事故,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應當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
原告的合理損失:在固安縣中醫(yī)院、保定市第二醫(yī)院、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固安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10330.48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提供了《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扣發(fā)工資證明,因原告已滿60周歲,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職工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故對原告提供的誤工費證明不予支持。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原告雖已年滿60周歲,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
原告為農業(yè)戶口,考慮到實際情況,本院酌情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誤工費支持原告自事故發(fā)生日至定殘前一天(2016年10月17日),即誤工費17886元(19779÷365天×330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175天未提交相關證據,原告住院25天,本院支持護理費1355元(19779÷365天×25天)。
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天×25天)。
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6000元過高,根據原告?zhèn)?,支?250元(50元/天×25天)。
交通費3000元,被告認為過高,原告提供了相關票據,本院認為均屬于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予以支持。
被告構成三級戊等醫(yī)療事故,原告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22102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因此次事故原告造成傷殘,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支持4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2423.48元(醫(yī)療費10330.48元+誤工費17886元+護理費1355元+營養(yǎng)費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交通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負擔266元,被告負擔16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對廊坊市醫(yī)學會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三級戊等醫(yī)療事故,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應當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
原告的合理損失:在固安縣中醫(yī)院、保定市第二醫(yī)院、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固安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10330.48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提供了《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扣發(fā)工資證明,因原告已滿60周歲,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職工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故對原告提供的誤工費證明不予支持。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原告雖已年滿60周歲,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
原告為農業(yè)戶口,考慮到實際情況,本院酌情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誤工費支持原告自事故發(fā)生日至定殘前一天(2016年10月17日),即誤工費17886元(19779÷365天×330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175天未提交相關證據,原告住院25天,本院支持護理費1355元(19779÷365天×25天)。
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天×25天)。
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6000元過高,根據原告?zhèn)?,支?250元(50元/天×25天)。
交通費3000元,被告認為過高,原告提供了相關票據,本院認為均屬于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予以支持。
被告構成三級戊等醫(yī)療事故,原告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22102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因此次事故原告造成傷殘,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支持4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固安縣中醫(y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2423.48元(醫(yī)療費10330.48元+誤工費17886元+護理費1355元+營養(yǎng)費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交通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負擔266元,被告負擔16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審判長:王靜宜
書記員:梁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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