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葛佳偉(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魏斌
原告張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葛佳偉,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冠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斌,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海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佳偉,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并未按合同約定向我方即時報案,因無客觀理由致使事故的成因,損失程度等情形無法認定,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義務。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及死亡賠償金均已超過交強險限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2萬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義務。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及死亡賠償金均已超過交強險限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2萬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海虹
書記員: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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