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邯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萍,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迎朝,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慧敏,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東路219號18層1803號。法定代表人:王賀領,該公司總經(jīng)理。原審被告:王利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張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516號民事判決,并予以改判駁回周某某對張某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1、借款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三壽公司和周某某,借款雙方約定使用張某賬戶,故張某賬戶與周某某賬戶出現(xiàn)資金往來,一審判決因上訴人張某賬戶與周某某賬戶有資金往來,而判決張某承擔借款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張某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2、一審中三壽公司的負責人王賀領出庭且承認上訴人系職務行為,三壽公司對自己向周某某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且2017年12月10日三壽公司出具的張某在該公司任職說明,結合《資金使用協(xié)議》充分說明上訴人系職務行為,案涉借款不應由張某承擔。周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張某借款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根據(jù)一審證據(jù),能夠認定張某和三壽公司為共同借款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根據(jù)公司法第47、48、49條規(guī)定,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應由董事會聘任,并由公司頒發(fā)聘任證書。張某未提交任何有關公司章程、會議紀要、勞動合同等證據(jù)證明張某在公司擔任副總經(jīng)理的職位。根據(jù)公司法第37條規(guī)定,本案中公司延期借款屬于投資計劃,應由股東會決議,三壽公司應提交相關證據(jù)來證明借款延期為公司意思表示。張某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且在資金使用協(xié)議書底部,有其本人簽字,張某的行為是其以自己名義與周某某協(xié)商延期借款,并表示還款。三壽公司一審提交的關于張某任職情況的說明,系其單方出具,真實性有異議。不能證明該借款為張某職務行為,且明顯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周某某利益的行為。根據(jù)《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yè)行使職權的簽字人,公司未出具任何授權,張某即在協(xié)議上簽字,也能證明其本人簽字并非職務行為,也認可同意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2、無論張某是否實際借款,根據(jù)民訴法解釋第65條規(guī)定,張某出借銀行賬號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應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周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88000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4日至被告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分別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張某的賬號為62×××66的工商銀行賬戶轉款100000元、300000元。2014年12月9日,原告(甲方)與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資金使用協(xié)議》,約定:“一、甲方共向乙方提供資金400000元;……三、乙方指定以下賬戶接受資金: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戶名張某、賬號62×××66;四、資金使用期間,乙方按資金總額的2.5%給付甲方資金使用費,按月支付給甲方,使用費在資金使用期限屆滿后,由乙方將資金返還給甲方;五、資金使用期限為12個月,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被告張某分別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30日通過其銀行賬戶向原告支付利息兩筆,每筆2500元,共計5000元;又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6日、2015年4月4日、2015年5月8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9月8日、2015年10月8日、2015年11月4日通過其銀行賬戶向原告支付利息11筆,每筆10000元,共計110000元。2015年11月7日,被告張某在《資金使用協(xié)議》第二頁底部書寫有“因本協(xié)議到期,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順延一年張某2015年11月7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雖認可借款事實,但無力償還;被告張某、王利果以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是借款人為由拒絕還款,雙方爭議成訟。另查明,涉案借款發(fā)生時被告張某、王利果系夫妻關系,后二人于2015年7月9日離婚。2017年12月10日,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張某在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任職情況的說明”,主要內(nèi)容為:“張某(身份證號碼:)是我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員,自2013年起曾任辦公室主管、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后因我公司經(jīng)營不善,包括張某在內(nèi)的員工等人員自行離職?!币粚彿ㄔ赫J為,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對于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兩次出借本金共計400000元,《資金使用協(xié)議》中約定借款本金為400000元、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5%,現(xiàn)原告主張以本金4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償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的利息為88000元,該段時間內(nèi)利息的計算標準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雖低于實際產(chǎn)生的利息,但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故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張某、王利果是否應為涉案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關于被告張某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顯示,原告將涉案款項轉至被告張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并由被告張某個人銀行賬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在《資金使用協(xié)議》第二頁底部亦有被告張某的簽字捺印,故被告張某對涉案借款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張某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張某雖作出其系履行職務行為的辯稱,但是并未對其與原告之間的資金往來作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所借款項實際用于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經(jīng)營、所借款項的利息實際由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支付,故對被告張某的抗辯主張,因證據(jù)不足,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關于被告王利果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景钢?,涉案債務金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原告未向我院提交證據(jù)證明涉案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王利果對涉案債務也不予認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利果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因證據(jù)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張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8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償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20元,由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張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故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及原審被告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王利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4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是否應對訴爭借款承擔還款責任。首先,從訴爭借款的履行來看,本金40萬元,其中10萬元是在2014年4月2日周某某向張某個人賬戶轉款交付的;另外30萬元是在簽訂協(xié)議當天即2014年12月9日也是經(jīng)由周某某賬戶向張某個人賬戶轉款出借。若張某收取周某某借款為職務行為,則在周某某與河北三壽投資有限公司就借款40萬元達成協(xié)議之前的半年多,即先期收取10萬元不合常理。其次,本案借款的還款均是經(jīng)由張某個人賬戶向周某某償還,張某主張公司借用其賬戶對外開展業(yè)務,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賬戶資金來源于公司及所收借款用于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再次,借款協(xié)議到期,張某本人在《資金使用協(xié)議》即借款合同落款下方向周某某書寫了“同意順延一年”的承諾,并沒有經(jīng)河北三壽公司的蓋章確認和授權。最后,在協(xié)議第六條特注部分還手寫了“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東路金世紀219號1803房產(chǎn)作為此款擔保,如出現(xiàn)資金歸還不了問題,愿將此房產(chǎn)抵押給出資人”,在二審詢問時,張某認可該房產(chǎn)所有人為王利果,而此房產(chǎn)正是河北三壽公司的注冊登記地,無論是簽署《資金借款協(xié)議》還是河北三壽公司注冊登記均發(fā)生在張某與王利果離婚之前。綜合以上因素,張某系訴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其應對本案借款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620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 雪
審判員 楊海山
審判員 陳建英
書記員: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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