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淑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某某。
被告穆某某億陽熱電經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某某八面通鎮(zhèn)工農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郭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寧富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縣東寧鎮(zhèn)團結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劉士富,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淑蘭與被告穆某某億陽熱電經營有限公司、東寧富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淑蘭于2015年12月4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證據(j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穆某某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钡囊?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淑蘭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淑蘭負擔。
審 判 長 柳炳枚 審 判 員 孫繼祥 人民陪審員 楚孝菊
書記員: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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