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
委托代理人李義寬。
委托代理人鄭琦紅,系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保麗。
原告張淑清與被告劉某某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淑清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由審判長秦少海、審判員韓國生、人民陪審員余文波組成合議庭審理,于2012年10月12日判決:一、依法解除原告張淑清與被告劉某某2011年5月23日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原告的土地及土地附著的房屋16間。三、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劉某某退還原告張淑清已領取的惠農補貼1890元、支付原告租金每年10萬元至騰退交付之日。由原告張淑清賠償被告劉某某違約金30萬元,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違約金30萬元,違約金相互沖抵。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后被告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3年5月6日(2013)鄂襄陽中民三終字笫00060號民事裁定書以張淑清、劉某某在履行《租賃協(xié)議》過程中,雙方的違約行為是否使合同無繼續(xù)履行的可能?劉某某改建、拆除租賃土地上的房屋、推擴魚塘、篡改合同領取惠農補貼等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一、撤銷我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28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重審。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賈良擔任審判長,劉華文任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盧圣全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27日和同年10月22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又于2014年3月24日由審判員賈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高建軍、李海兵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義寬、鄭琦紅、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保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張淑清于2005年6月21日經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局批準依法取得了位于老河口市張集鎮(zhèn)代灣水庫及水庫北側的土地使用權。2007年3月16日張淑清與張俊安簽訂了一份《代灣水庫承包合同》,張淑清將其名下的水庫及其灘涂地發(fā)包給張俊安(案外人),期限2007年3月16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2011年5月23日,張淑清、劉某某雙方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租賃協(xié)議》約定:一、張淑清將其位于張集鎮(zhèn)代灣農墾基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以分次出租的方式給劉某某,由劉某某自行投資打造綠色生態(tài)農業(yè)園,由劉某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二、租期為20年,自2011年5月23日至2031年12月底。(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12月底為免租無償使用。其中,水庫自2013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三、付款方式:2016年12月底前的各項租金和乙方認可的給予甲方的補償100萬元整(含2013年元月至2016年12月水庫租金),由劉某某采用分期分批支付,即2014年12月底向甲方支付30萬元,2015年12月底支付30萬元,2016年12月底支付40萬元。2017年元月1日至2021年12月底五年土地租金共計50萬元,于2016年12月底向甲方一次性付清。2017年元月至2021年12月底水庫租金5年50萬元,于2018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從2021年12月底至2031年12月底這10年租金,在不低于前十年平均年租金基礎上,雙方另行約定。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這宗土地和水庫在乙方承租期內所涉及的國家有關政策性補償和相關惠農補貼,均由甲方獨自享有,乙方對此無異議。協(xié)議期內由乙方投資生產性基礎設施等,在協(xié)議期滿后,有第三人接受的,可作價由第三人付款給乙方;無第三人接受的,由乙方自行撤離或拆除,甲方不予接收。協(xié)議第八條約定:作為本協(xié)議附加項,2012年12月甲方保證在同等條件下做好原承包人放棄水庫承包權,優(yōu)先考慮代灣水庫給乙方經營。協(xié)議第十條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項,甲方必須保證從合同簽定之日起到2012年12月底,乙方養(yǎng)鵝所需五畝灘涂水面和生產用水在代灣水庫的無償使用,不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第十一條:現有地面上楊樹和莊稼,甲方負責在2011年6月1日前全部砍伐、收獲、清理完畢,不得影響乙方后續(xù)的耕種和生產、經營等。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若有任何一方違約,除依法賠償經濟損失外,另外加罰違約金30萬元。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于2011年5月23日雙方簽字生效后,張淑清將其土地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交由劉某某經營和管理,因砍伐林木須在林業(yè)部門辦理砍伐批準手續(xù)。張淑清未依約于同年6月1日前將現有地面上楊樹和莊稼全部砍伐、收獲、清理完畢,林業(yè)部門批準砍伐證的時間是同年7月22日,同年7月25日張淑清(甲方)與劉某某(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于甲方未能及時依約在2011年6月1日前將地面上楊樹砍伐、清理完畢,影響了乙方正常耕種和經營,對甲方此次違約行為,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達成以下協(xié)議:1、甲方賠償乙方2011年秋季經濟損失費10萬元整,抵乙方上交的承包費??紤]到甲方目前的經濟情況,同意甲方暫緩支付違約金30萬元整。2、對遺留在地里面的樹和樹疙瘩,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費用為2.2萬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對樹和樹疙瘩的清理不再作為違約責任追究。3、本協(xié)議雙方簽字后即刻生效。合同生效后,張淑清依約向劉某某支付處理費用2.2萬元。
2011年11月9日,劉某某通過有關部門將所租賃土地的國家政策性惠農補貼辦理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并從老河口市張集財政所領取了惠農補貼款1890元。
另查明,合同簽訂后,張淑清交付劉某某土地中的附著物有:原襄樊農墾局承建的磚瓦結構房屋16間,2畝魚塘一處?,F劉某某自行拆除原房屋5間,翻建6間兩層磚混結構樓房一棟,并在此翻建的房屋后面蓋了4間小平房,保留原有磚瓦結構房屋5間,雙方未將交付土地上的附著物使用情況在所簽訂的合同中作出約定。劉某某亦未向張淑清支付租金。
再查明,原審中張淑清、劉某某在庭審中對各自持有的《租賃協(xié)議》進行質證時,均對對方的《租賃協(xié)議》內容持異議,張淑清提出申請對劉某某持有的《租賃協(xié)議》進行司法鑒定,被告劉某某未提出申請鑒定。本院依據原告張淑清的申請,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對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一《租賃協(xié)議》司法鑒定,《租賃協(xié)議》原始件第1、3頁打印字跡筆畫邊緣完整、清晰,應為直接打印形成;而第2頁上的打印字跡筆畫呈波浪形,網屏分解圖像的特點反映明顯,為原始打印件經掃描后再打印形成。
2012年2月16日原告張淑清以被告劉某某違約,導致協(xié)議無法履行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解除2011年5月23日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并支付違約金30萬元,返還糧補1890元,并依合同支付每年10萬元租金。審理中,劉某某提出反訴請求,以原告張淑清未按雙方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條款約定履行義務為由,要求反訴被告張淑清按約定履行《租賃協(xié)議》中約定的給付五畝灘涂水面,并支付違約金3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張淑清承擔。
又查明:張淑清與張俊安(案外人)簽訂的《代灣水庫承包合同》到期前,張淑清將其代灣水庫的承包經營權對社會公開發(fā)包,于2012年12月3日通過老河口市廣播電視臺發(fā)布廣告對社會公開發(fā)包,通過媒體廣告,張淑清將其代灣水庫承包經營權發(fā)包給了案外人陳繼宏、徐智,并與陳繼宏、徐智簽訂了《水庫租賃合同》,租期6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租金125萬元。
本院認為:張淑清與劉某某雙方于2011年5月23日所簽《租賃協(xié)議》雖不規(guī)范,但合同本身應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及強制性規(guī)定,張淑清、劉某某雙方均屬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違約,依法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張淑清、劉某某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標的不僅有土地,還應包含水庫,從雙方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看: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甲方(張淑清)同意將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的代灣農墾基地以分次出租的方式給乙方(劉某某)。合同第二條租期中約定的水庫租賃期限是從2013年1月1日起計算。合同第三條付款方式中,租金的約定包含了水庫的租金。水庫的租期從2013年1月起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以雙方合同約定租賃物包含水庫在內,只是水庫租賃時間應從2013年1月1日起計算。張淑清與張俊安簽訂的《代灣水庫承包合同》于2012年底到期后,張淑清通過老河口市廣播電視臺將其水庫出租給了善意的第三人陳繼宏、徐智,致使水庫無法交付給劉某某,張淑清未按合同約定向劉某某交付水庫,應承擔不能交付水庫的違約責任。雙方所簽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砍伐林木的起始時間,無林業(yè)部門的批準手續(xù),約定無效,起始時間,只能從林業(yè)部門批準時(2011年7月22日)方能生效,而林業(yè)部門批準后,張淑清與劉某某雙方自愿于2011年7月25日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張淑清應按照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內容履行義務,張淑清主張由劉某某賠償樹疙瘩2.2萬元,不符合約定,且樹疙瘩2.2萬元費用張淑清自愿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張淑清要求劉某某賠償損壞的房屋5.2萬元,張淑清亦未能提供交付給劉某某的房屋原貌情況,所提供證據不足,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張淑清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劉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張淑清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請求,有《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同時雙方簽訂有《補充協(xié)議》,本院予以支持。劉某某要求張淑清按《租賃協(xié)議》中履行給付5畝灘涂地的請求,與合同約定不符,且五畝灘涂地指向和界限不明,雙方又無法協(xié)商一致,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某在履行合同中,在張淑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篡改合同,取得國家惠農補貼,張淑清要求劉某某返還已領取的1890元惠農補貼(注:后來的惠農補貼,張淑清未主張權利),應予以支持。劉某某辨稱所建房屋系所屬晉公廟管理處的土地,原有房屋不屬于租賃物,租賃合同無約定的理由,與該房屋使用權系自張淑清處取得的事實不符,且張淑清亦提出證據證明其對房屋具有使用處分權,故本院對劉某某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劉某某從張淑清取得的原襄樊農墾局承建的二排16間房屋,雖未在雙方合同中明確土地上附著物的使用作出約定,但張淑清向劉某某實際交付了房屋,從該房屋的座落位置看,劉某某便于使用和維護,依合同的誠信原則,劉某某未經與張淑清協(xié)商,損毀、改變了租賃土地上的附著物,自行拆除原房屋5間,翻建兩層磚混結構樓房一棟(6間),未合理使用租賃物,劉某某且違反合同,將張淑清應得的惠農補貼登記在自己名下,已構成違約,其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故張淑清提出要求劉某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其3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淑清與劉某某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有違約行為,各自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金相互沖抵。劉某某的行為雖然違約,但不至于使張淑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劉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擅自篡改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至于使張淑清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出租人張淑清訴請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其它法定條件也未成就,同時,雙方對解除合同的條件又無合同約定,本院不予采信。劉某某租賃張淑清的土地支付租金未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故張淑清要求劉某某支付其租金的請求,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要求解除與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2011年5月23日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應支付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違約金30萬元,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應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違約金30萬元,違約金相互沖抵;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返還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已領取的惠農補貼18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的其它訴訟請求,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張淑清負擔。反訴費5800由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賈 良 審判員 高建軍 審判員 李海兵
書記員:劉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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