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艷
李某某
王雪海
原告張淑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雪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張淑艷與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學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淑艷、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學海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2015年9月24日,本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討論。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淑艷為證明其訴稱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以及被告李某某的質證意見如下:1、欠條三張,欲證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間,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500,000.00元;2、匯款單二張,欲證明原告有300,000.00元是通過銀行匯款給被告李某某的,其余200,000.00元是以賣鞋貨款給付的。被告李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稱欠條是其本人書寫,借款已收到。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原告張淑艷所述的借款過程全部屬實,同意還款。因被告李某某與被告王學海長期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現(xiàn)已離婚,故該債務應由被告李某某個人承擔。
被告李某某為證明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張、離婚協(xié)議一份,欲證明其與被告王雪海已經于2015年6月19日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債務均由李某某償還。原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離婚協(xié)議中的債務分擔有異議,因為所有借款均發(fā)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由雙方共同償還。
被告王學海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在本院為其所作的詢問筆錄中稱: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淑艷借款的事情被告王學海并不知情,錢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二被告已經于2015年6月19日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債務全部由李某某承擔。因此,王學海不同意償還借款。
被告王學海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答辯意見。
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原告張淑艷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5前凑辗傻囊?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故二被告應返還原告本金的數(shù)額應為492,500.00元(借款總額500,000.00元-預先扣除的利息共計7,500.00元)。因被告李某某與被告王學海系夫妻關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均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借款屬于被告李某某的個人債務,故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王學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學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淑艷借款本金49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00.00元,由原告張淑艷負擔132.0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學海共同負擔8,66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原告張淑艷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5前凑辗傻囊?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故二被告應返還原告本金的數(shù)額應為492,500.00元(借款總額500,000.00元-預先扣除的利息共計7,500.00元)。因被告李某某與被告王學海系夫妻關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均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借款屬于被告李某某的個人債務,故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王學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學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淑艷借款本金49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00.00元,由原告張淑艷負擔132.0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學海共同負擔8,668.00元。
審判長:崔霞
審判員:紀芳
審判員:張明英
書記員: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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