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鵬飛,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曾用名崔神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區(q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崔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鵬飛、被告崔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張清平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確認原告為東升村5組藍衫三巷57號房屋的所有權人;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位于荊州區(qū)××村××號的房屋(二層,總面積:222.32平方米)系原告父母于九十年代初出資所建,并登記于原告與其兄張清平名下,房屋所有權證由張清平保管。2003年下半年,張清平因急需用錢,趁原告外出打工之際,擅自將房屋面積的一半(111.16平方米)以3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非本村戶口的被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被告的要求下冒用原告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張清平向被告囑咐,房屋面積的另一半待其弟弟(本案原告)回來之后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原告對賣房之事毫不知情。多年來,原告屢次與被告交涉,被告均以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由繼續(xù)霸占房屋。此外,被告還無理要求原告協(xié)助其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但被原告拒絕??紤]到被告在本地沒有其他住所,加之原告長期在外打工,原告從人道主義出發(fā)一忍再忍,沒有強行要求被告騰退房屋。2016年11月原告又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此事,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認為:第一、張清平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政策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第二、被告明知系爭房屋為原告與張清平共同共有,是惡意相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崔某某辯稱,1.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2.確認崔某某為荊州區(qū)××村××號房屋的所有權人。2003年11月,崔某某向張某某及張某某的哥哥張清平購買系爭房屋。當時購買時有張某某、張清平及其父母叔伯在場,并且是在村委會辦理的手續(xù)。當時商定的價格為39000元,有收條及合同為證。當時向村委會交納契稅1200元,土地出讓金3600元,有村里的證明及收條為據(jù)。從2003年買房到現(xiàn)在,張某某從未到過藍衫三巷57號與本人交涉過房屋。去年因藍衫三巷房屋開始規(guī)劃拆遷,張某某于2016年11月份找過我,在這之前從未到我家找過我。房屋已經(jīng)購買了十幾年了,如果房屋歸屬權有異議,為什么之前不來找我們,非要等拆遷的時候才來找。張某某明知過了訴訟時效,還要來起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1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崔神保簽訂一份《合同書》,合同書約定張某某將東升村五組房屋壹佰貳拾平方米使用權和房屋產(chǎn)權轉讓給崔神保,轉讓費共計叁萬元整。2003年11月14日,原告的哥哥張清平出具了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崔神保人民幣現(xiàn)金叁萬玖仟元整,¥39000.00元,此據(jù)張清平”。2003年11月12日張某某和崔神保一起向東升村委會申請同意批準該房屋轉讓,2003年11月14日東升村委會在二份申請書上注明“同意土地過戶,申請上報審批”,村委會經(jīng)辦人簽名并加蓋了東升村委會的公章。2003年11月14日崔神保交納土地費3600元和契稅12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崔某某拿到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并搬入該涉案房屋居住。
另查明,該涉案房屋系原告張某某和張清平共同共有,房屋至今未辦理過戶。2016年10月12日,該涉案房屋被荊州市荊州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征收,補償金額為1581141元,該征收協(xié)議書系被告崔某某簽字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現(xiàn)從以下幾點進行論述。
一是原告稱該房屋的土地性質(zhì)系農(nóng)村宅基地,該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的主張?!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具體到本案而言,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nóng)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钡诹龡l規(guī)定:“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痹撘?guī)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喪失土地自身用途的價值,維持農(nóng)業(yè)用地數(shù)量,保障農(nóng)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并非禁止買賣流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中的東升村委會已經(jīng)被注銷,拆分為兩個單位,即荊州區(qū)東升企業(yè)總公司和荊州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東升社區(qū)居委會,東升企業(yè)總公司主管資源管理,東升社區(qū)居委會出具證明“崔某某于2003年11月居住在我社區(qū)藍衫三巷57號至今”,顯然東升村并不是一般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而是市區(qū)管理與建設的組成部分,同時當時的東升村委會對該房屋買賣合同也予以批準同意,且被告崔某某購買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該房屋,該房屋于2016年10月12日被依法征收。故原告稱該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原告張某某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是張清平,原告并未簽字,同時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只賣一半房屋,并未全部出賣的主張。首先,房屋買賣合同上甲方和乙方系張某某與崔神保,原告張某某稱不是本人所簽,而是其哥哥張清平冒用其名字所簽的主張,其對該主張?zhí)峁┑淖C據(jù)就是張清平的證人證言,但是張清平系原告的利害關系人,而且張清平并未出庭作證,原告也未申請對合同書上的筆跡進行鑒定,故對該主張,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證據(jù)不足以達到證明其主張的目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告稱只賣了一半房屋所有權的主張,合同書上約定的是120平方米,而房屋面積有222.32平方米。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合同書上明確約定“甲方(張某某)同意將東升村五組房屋壹佰貳拾平方米使用權和房屋產(chǎn)權轉讓給乙方(崔神保)”,該合同書上120平方米實際指的是土地面積而不是房屋的面積,根據(jù)本院的調(diào)查筆錄顯示,當時房屋買賣過戶時是需要交納稅費的,稅費是根據(jù)土地面積計算,該合同書約定買賣的實際是整體房屋,而不是原告所稱的一半,而且關于涉案房屋成交的價格,經(jīng)調(diào)查了解,價格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確實是整體房屋成交的價格,故對原告所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最后,該合同上雖然只有張某某的簽字,但是合同簽訂后張清平出具了該房屋房款的收條,顯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張某某和張清平對該房屋買賣都是認可的,故合同書上只有一個人簽字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是該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是否影響合同的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動、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庇纱丝芍餀嗪贤划a(chǎn)生債權請求權的法律效果,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該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并不影響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綜上所述,該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已經(jīng)長達十四年之久,在十四年的期間里原告均未對該房屋買賣提出異議,卻在2016年該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對房屋買賣提出異議,并主張合同無效,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原告張某某請求法院確認張清平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確認原告為東升村5組藍衫三巷57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的訴訟請求,因本案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該訴訟請求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鄧念鵬
審判員 張榮
代理審判員 張星
書記員: 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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