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娟,系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經(jīng)本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向其送達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屆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于2017年2月3日以毛紅不是共同借款人為由,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申請撤回對毛紅的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鄂0682民初899號民事裁定,準予原告撤回對毛紅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徐某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起訴日至還款日)。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徐某因臨時周轉(zhuǎn)需要資金,在原告處借款10萬元,于2015年3月29日出具借條一張,同年4月22日再次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款時均未約定利息。后原告催要借款無果,故提出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原告持被告徐某出具的50萬元借條,要求被告徐某償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因雙方借款時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時間,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的主張,因原告未提供有效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憑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新的證據(jù)后另行主張權(quán)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50萬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1000元,被告徐某負擔8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80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3656)。
審 判 長 賈建偉 審 判 員 代紅兵 代理審判員 饒 雙
書記員: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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