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師事務(wù)所專職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奕衡,湖北典融律師事務(wù)所專職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男,湖北鄖陽律師事務(wù)所專職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胡祖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齊某,第三人胡祖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10月11日開庭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亮,被告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奕衡,被告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胡祖社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庭審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對起訴書中第三項訴訟請求當庭表示放棄。在本院宣判前,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quán)的行為,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對被告陳某、齊某及第三人胡祖社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 王旭
審判員 桂千勇
人民陪審員 秦明傳
書記員: 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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