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費玉紅(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
大慶北星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謝春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樺南縣。
委托代理人費玉紅,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北星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電業(yè)村。
法定代表人孟憲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春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大慶北星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承辦人劉曉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代理審判員劉曉東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與代理審判員劉丹丹、人民陪審員那巍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費玉紅、被告大慶北星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謝春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原告要求被告補繳2000年至現在的醫(yī)療、工傷、失業(yè)保險,共計40918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的催繳屬于勞動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職權范圍,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疇;原告另一項訴訟請求“如無法補繳請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醫(yī)療、工傷保險待遇、失業(yè)保險等費用共計225000元”,因該項請求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應當先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向法院起訴,原告沒有申請仲裁,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綜上,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原告要求被告補繳2000年至現在的醫(yī)療、工傷、失業(yè)保險,共計40918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的催繳屬于勞動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職權范圍,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疇;原告另一項訴訟請求“如無法補繳請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醫(yī)療、工傷保險待遇、失業(yè)保險等費用共計225000元”,因該項請求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應當先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向法院起訴,原告沒有申請仲裁,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綜上,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免收。
審判長:劉曉東
審判員:劉丹丹
審判員:那巍
書記員:王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