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區(qū)宣武門外大街20號海格國際大廈B座101室。
負責人:劉寶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萬德勝,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672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輝,被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德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2月27日19時許,齊賓超駕駛京Q×××××號轎車在青縣青王路與津保南線交口北處,撞在公路限寬墩子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現(xiàn)場勘查成因無法查清。事故發(fā)生后,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向張某某賠付30000元。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書,鑒定冀Q×××××車輛損失價格為90170元,張某某支付公估費450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損失共計96170元。
另查明:京Q×××××號車在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時,保險單中記載:被保險人為張某某,行駛證車主為張連軍,張連軍與張某某系父子關系。京Q×××××號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金額為5047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單、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認為:張某某為涉案車輛在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條款,太平財險北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張某某主張?zhí)截旊U北京分公司支付車損、公估費、施救費,共計9617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賠付張某某30000元應從中扣除。張某某支付的公估費系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張某某支付的施救費系其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證實,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617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
二審查明內容與一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否已經達成調解賠償協(xié)議,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車輛損失的依據(jù),公估費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
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否已經達成調解賠償協(xié)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鄙显V人主張與被上訴人已就本案達成調解協(xié)議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30000元并已履行完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可,上訴人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雙方曾達成調解協(xié)議,故上訴人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車輛損失的依據(jù),上訴人對公估結論不認可,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公估報告存在實體或者程序問題,該公估報告書系由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所作,公估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出具的公估報告客觀、真實,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關
于公估費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蕾M系為了查明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按照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淑仙 審 判 員 沈東波 代理審判員 孫雅靜
書記員: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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