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厲關友(湖北鐘祥雙河法律服務所)
汪朝勤(湖北鐘祥安陸府法律服務所)
王某
??∧?br/>陳某某
覃某某
劉慧?。ê辩娤楹煞账?br/>襄陽鴻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
陳龍
王遠芳(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系死者李學聯(lián)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胡集鎮(zhèn)新泉村三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厲關友,鐘祥市雙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王某(系死者李學聯(lián)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洋梓鎮(zhèn)楊坡街40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原告??∧常ㄏ邓勒呃顚W聯(lián)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豐樂鎮(zhèn)常淌村五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原告陳某某(系死者李學聯(lián)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胡集鎮(zhèn)下集村一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朝勤,鐘祥市安陸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鄭集鎮(zhèn)長湖村三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劉慧俊,鐘祥市胡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襄陽鴻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北路8號。
法定代表人鄧方,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宜城市交通路24號。
代表人陳煥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龍,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遠芳,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王某、常俊某、陳某某(以下簡稱四原告)訴被告覃某某、襄陽鴻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捷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四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王鳳雨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四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對鄂FBF755-鄂F1G93掛主掛車予以扣押。被告覃某某于2013年12月13向本院提供反擔保,申請解除對鄂FBF755-鄂F1G93掛主掛車的扣押。本案于2014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厲關友,原告王某、常俊某,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朝勤,被告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慧俊到庭參訴訟。被告鴻捷公司、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覃某某與李學聯(lián)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fā)生事故后,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覃某某與李學聯(lián)按照5:5的比例分擔責任。因鄂FBF755-鄂F1G93掛主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關于四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1、死者李學聯(lián)之母陳某某現(xiàn)年82周歲,故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計算年限為5年。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故應計算為:5723元/年×5年÷5人(李學志、李學聯(lián)、李九香、李臘梅、李金梅),金額為5723元。2、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應予支持,但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經(jīng)查明,李學聯(lián)于2013年11月9日事故當日搶救無效死亡,于2013年11月13日火化,故??∧?、王某、楊娟誤工時間應以5天為宜。??∧诚地S樂衛(wèi)生院職工,其未提交證明證明其收入標準,參照衛(wèi)生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42736元/年÷365天×5天,誤工費計算為585.4元。王某、楊娟系鐘祥市長壽路學校職工,3000元/月÷30天×5天×2人,誤工費計算為1000元。四原告主張的李小祥等8人的誤工費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誤工費合計1585.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李學聯(lián)的近親屬因李學聯(lián)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遭受精神損害,結(jié)合本地的生活水平,交通事故的責任大小、后果等情況,酌情認定為15000元。
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相關標準,對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認定為:
搶救費,依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據(jù)實認定3626.9元;死亡賠償金416800元(20840元×20年);喪葬費17589.5元(35179元/年÷12個月×6個月);陳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723元;交通費、生活費合計2000元;誤工費158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綜上,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462324.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四原告3626.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四原告11萬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余348697.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部分賠償四原告50%,金額為174348.95元,其余50%由四原告自行承擔。
因四原告要求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未超出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限額,故不再判決被告覃某某、鴻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覃某某已賠償四原告的17600元,本院將在四原告領取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時予以扣減,返還給被告覃某某。
關于訴訟費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保險合同中關于訴訟費承擔的保險條款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訴訟費的負擔應根據(jù)訴訟引起的原因及賠償情況確定,保險公司應酌情承擔訴訟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王某、??∧场㈥惸衬车慕?jīng)濟損失287975.85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王某、??∧?、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94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1520元,合計8314元,由原告張某某、王某、??∧?、陳某某共同負擔1500元,被告覃某某負擔481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覃某某與李學聯(lián)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fā)生事故后,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覃某某與李學聯(lián)按照5:5的比例分擔責任。因鄂FBF755-鄂F1G93掛主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關于四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1、死者李學聯(lián)之母陳某某現(xiàn)年82周歲,故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計算年限為5年。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故應計算為:5723元/年×5年÷5人(李學志、李學聯(lián)、李九香、李臘梅、李金梅),金額為5723元。2、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應予支持,但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經(jīng)查明,李學聯(lián)于2013年11月9日事故當日搶救無效死亡,于2013年11月13日火化,故常俊某、王某、楊娟誤工時間應以5天為宜。??∧诚地S樂衛(wèi)生院職工,其未提交證明證明其收入標準,參照衛(wèi)生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42736元/年÷365天×5天,誤工費計算為585.4元。王某、楊娟系鐘祥市長壽路學校職工,3000元/月÷30天×5天×2人,誤工費計算為1000元。四原告主張的李小祥等8人的誤工費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誤工費合計1585.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李學聯(lián)的近親屬因李學聯(lián)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遭受精神損害,結(jié)合本地的生活水平,交通事故的責任大小、后果等情況,酌情認定為15000元。
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相關標準,對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認定為:
搶救費,依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據(jù)實認定3626.9元;死亡賠償金416800元(20840元×20年);喪葬費17589.5元(35179元/年÷12個月×6個月);陳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723元;交通費、生活費合計2000元;誤工費158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綜上,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462324.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四原告3626.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四原告11萬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余348697.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部分賠償四原告50%,金額為174348.95元,其余50%由四原告自行承擔。
因四原告要求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未超出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限額,故不再判決被告覃某某、鴻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覃某某已賠償四原告的17600元,本院將在四原告領取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時予以扣減,返還給被告覃某某。
關于訴訟費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保險合同中關于訴訟費承擔的保險條款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訴訟費的負擔應根據(jù)訴訟引起的原因及賠償情況確定,保險公司應酌情承擔訴訟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王某、??∧?、陳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287975.85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王某、??∧?、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94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1520元,合計8314元,由原告張某某、王某、??∧?、陳某某共同負擔1500元,被告覃某某負擔481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負擔2000元。
審判長:王鳳雨
書記員:曾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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