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東升、蔡軍,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1、代收、代書法律文書,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陽市襄州區(qū)伙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魏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軍、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2月23日11時許,原告張某某找村干部調解被告魏某某私自犁原告家耕地時,雙方言語不合,魏某某對原告進行謾罵,進而出手毆打原告,導致張某某受傷住院。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775.5元、誤工費496元、護理費4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087.5元。
被告魏某某辯稱,1、原告存在主要過錯,被告耕種自己的耕地;2、村干部組織雙方在一起調解時,原告先對被告方進行毆打,被告順手打了原告一耳光,原告的傷沒這么嚴重,派出所對我進行處罰了,不同意賠償。
以下是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的情況:
一、原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qū)分局出具的襄州公(伙)行決字(2014)第2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毆打原告的經過。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jù)二: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出院小結、住院收費票據(jù)各一份及住院一日清單,用以證明原告張某某受傷后在襄州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及花費的事實。庭審中被告對原告住院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只打了原告一耳光,損傷程度沒這么嚴重。本院認為,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相關證據(jù)證明其抗辯的理由,原告所舉的該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jù)三:交通費發(fā)票一組,證明原告為治療支付交通費200元的事實。經庭審質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魏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證據(jù)支持其抗辯理由。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被告系同組村民,2014年2月23日11時許,原告張某某找村干部調解被告魏某某私自犁原告家耕地時,雙方見面均情緒激動,張某某指責魏某某,便開始吵罵,進而互相毆打,魏某某用手掌打張某某頭面部,張某某將魏某某面部抓破。原告張某某當日到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支付醫(yī)療費1775.5元。出院診斷:頭部面部外傷。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2.合理飲食。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女張華護理。2014年3月6日,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qū)分局對被告魏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對原告張某某作出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雙方為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系同組村民,因故發(fā)生矛盾,雙方本應互諒互讓,但在尋求村干部調時,雙方均不冷靜發(fā)生沖突,造成雙方均有受傷,被告魏某某應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傷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紤]到原告亦有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張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775.5元、誤工費496元(22886元/年÷365天×8天)、護理費496元(22886元/年÷365天×8天)、交通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20元/天×8天),原告主張120元,對原告放棄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可,合計:3087.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薛啟秀賠償原告張鳳琴各項經濟損失總額3087.5元的70%即2161.2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75元、被告魏某某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可以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限界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葉飛
書記員: 彭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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