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建娥
張二娥
張建永
張現增
陳斌夕(河北柏輝律師事務所)
元氏縣姬村鎮(zhèn)范家莊村民委員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系原審被告張亂朝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系原審被告張亂朝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建娥,系原審被告張亂朝之。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二娥,系原審被告張亂朝之。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建永,系原審被告張亂朝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現增。
委托代理人陳斌夕,河北柏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元氏縣姬村鎮(zhèn)范家莊村民委員會。
張現增與張亂朝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石民一終字第0039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08年10月4日,張亂朝去世,其繼承人王某某等人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冀民申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經再審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石民再終字第00002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一、二審民事判決,發(fā)回元氏縣人民法院重審。元氏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元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王某某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后,王某某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主要是:雙方爭議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是“轉讓”而非“轉包”關系,張現增對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后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駁回張現增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張現增辯稱,被上訴人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并交納承包費,享有承包經營權。被上訴人只是讓張亂朝代耕,并未將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張亂朝。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上訴人張現增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于張亂朝。上訴人主張張現增已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于張亂朝,所提交的1999年3月5日張現增與村委會簽訂的《關于張現增承包合同延期的協(xié)議》和1999年3月25日張亂朝與村委會簽訂的協(xié)定,均無對方簽字,張現增對此不予認可,并不能證明張現增與張亂朝已達成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意。上訴人提交的2000年3月15日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的收條,也不能否定張現增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的事實。因此,認定訴爭林地承包經營權已由張現增流轉于張亂朝,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張現增提供了其與村委會簽訂的林地承包合同書及二份交納承包費的收據可以證實其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并未轉讓給張亂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上訴人張現增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于張亂朝。上訴人主張張現增已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于張亂朝,所提交的1999年3月5日張現增與村委會簽訂的《關于張現增承包合同延期的協(xié)議》和1999年3月25日張亂朝與村委會簽訂的協(xié)定,均無對方簽字,張現增對此不予認可,并不能證明張現增與張亂朝已達成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意。上訴人提交的2000年3月15日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的收條,也不能否定張現增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的事實。因此,認定訴爭林地承包經營權已由張現增流轉于張亂朝,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張現增提供了其與村委會簽訂的林地承包合同書及二份交納承包費的收據可以證實其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并未轉讓給張亂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楊景彬
審判員:邸亮
審判員:王彥松
書記員: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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