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孫桂娟(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呂某
董某某
原告:張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孫桂娟,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個體。
被告:董某某(曾用名董冠吾),個體。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呂某、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寶新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桂娟和被告呂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呂某、董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萬元的事實,由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還,應承擔違約責任。據(jù)此原告主張二被告償還此借款及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告董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相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按本金30萬元,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二被告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呂某、董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萬元的事實,由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還,應承擔違約責任。據(jù)此原告主張二被告償還此借款及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告董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相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按本金30萬元,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二被告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劉寶新
書記員: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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