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楊艷英(黑龍江晨陽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楊艷英,黑龍江晨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央儲備庫二三三處工人。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雪松、徐萬玉,人民陪審員郭柏巖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艷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其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當中,原告張某某手中雖然沒有被告李某某借款時的欠條等書面憑證,但雙方原系夫妻關(guān)系,在離婚后又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彼此之間存在一定信任,出借時的匯款憑條可以證實原告張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過50萬元,而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多次通話當中,被告李某某均未予否認借款事實,再加之原告張某某與周英順、叢德金等人的通話錄音,可以佐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50萬元欠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李某某辯稱的,該50萬元系原告張某某償還給自己的借款,因被告李某某就此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jù)材料證實自己曾經(jīng)出借給原告張某某50萬元的事實,所以本院對被告李某某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反之,對于原告張某某出借給被告李某某的50萬元,被告李某某理應予以償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某欠款本金50萬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二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當中,原告張某某手中雖然沒有被告李某某借款時的欠條等書面憑證,但雙方原系夫妻關(guān)系,在離婚后又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彼此之間存在一定信任,出借時的匯款憑條可以證實原告張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過50萬元,而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多次通話當中,被告李某某均未予否認借款事實,再加之原告張某某與周英順、叢德金等人的通話錄音,可以佐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50萬元欠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李某某辯稱的,該50萬元系原告張某某償還給自己的借款,因被告李某某就此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jù)材料證實自己曾經(jīng)出借給原告張某某50萬元的事實,所以本院對被告李某某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反之,對于原告張某某出借給被告李某某的50萬元,被告李某某理應予以償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某欠款本金50萬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韓雪松
審判員:徐萬玉
審判員:郭柏巖
書記員:馬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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