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湖北省浠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龍銀林,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610581649。被告:寧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湖北省浠水縣。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寧開明之妻。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寧開明、張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已自愿和解,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書面申請撤訴。
原告張某某書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本案受理費136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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