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秋芝
郭強(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張秋芝。
委托代理人郭強,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下稱人保棗陽支公司)。
負責人楊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張秋芝訴被告人保棗陽支公司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故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德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秋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強、被告人保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杰、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張秋芝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秋芝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對于雙方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王某某負70%的責任,張秋芝負30%的責任。王某某在人保棗陽支公司為鄂FZT872號兩輪摩托車投了交強險,原告張秋芝要求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責任承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棗司鑒字醫(yī)(2014)第7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二被告均未提出異議,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本院予以認可。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jù)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醫(yī)療費:4223.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20元/天×10天)、護理費6412.50元(26008元/365天×90天)、后續(xù)醫(yī)療費2000元、鑒定費400元,交通費100元。上述各項損失總額為13336元。對原告訴求的上述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費用中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后續(xù)醫(yī)療費應由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張秋芝賠付,其中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向張秋芝賠付醫(yī)療費4223.50、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向張秋芝賠付護理費6412.50元、交通費100元,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2936元。鑒定費400元,因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王某某應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28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秋芝各項費用12936元。
由王某某賠償張秋芝鑒定費280元。
駁回原告張秋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負擔105元,張秋芝負擔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XXXXXXXXXXXXXXX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張秋芝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秋芝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對于雙方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王某某負70%的責任,張秋芝負30%的責任。王某某在人保棗陽支公司為鄂FZT872號兩輪摩托車投了交強險,原告張秋芝要求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責任承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棗司鑒字醫(yī)(2014)第7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二被告均未提出異議,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本院予以認可。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jù)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醫(yī)療費:4223.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20元/天×10天)、護理費6412.50元(26008元/365天×90天)、后續(xù)醫(yī)療費2000元、鑒定費400元,交通費100元。上述各項損失總額為13336元。對原告訴求的上述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費用中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后續(xù)醫(yī)療費應由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張秋芝賠付,其中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向張秋芝賠付醫(yī)療費4223.50、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向張秋芝賠付護理費6412.50元、交通費100元,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2936元。鑒定費400元,因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王某某應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28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人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秋芝各項費用12936元。
由王某某賠償張秋芝鑒定費280元。
駁回原告張秋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負擔105元,張秋芝負擔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郭德照
書記員:張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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