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存,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何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何紅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原告場地期間租賃費45.8337萬元數(shù)額是暫定的,租賃費計算方式是自2017年9月9日簽訂合同之日起至被告將場地返還原告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被告租賃原告位于嶺底村,東起揚水站水溝、西起采石廠岸邊、南起銅冶采石廠石頭房50米、北起嶺底至的場地。出租土地面積30畝,房屋面積2200平方米,以實際面積為準。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限自2017年9月9日至2028年4月30日,租金為每年50萬元,每月租金4.1667萬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場地租賃押金5萬元。并約定了被告向原告每期支付租金的時間和金額,如逾期30日不交納租金的,原告有權拒絕履行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完成了場地交付義務,而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向原告支付租賃押金及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無錢為由一拖再拖拒絕支付。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很大的損失,原告訴至法院。
何紅辯稱,合同上約定的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5月1日是裝修期,這個期間不支付租賃費。截止2018年8月28日我們對租賃場地已經(jīng)失去控制,在此之后發(fā)生的租賃費用我們不承擔。2018年8月28日我們以文字的形式要求原告提供產(chǎn)權證明,原告至今沒有提供,影響我們培訓資質的辦理。我們不付租的原因是消防驗收基礎設施無法完善造成我們無法在消防報備。合同第3條中的第3小條約定了甲方保證出租場地基礎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乙方驗收合格后,合同期限內的保養(yǎng)、維修由乙方負責,甲方確保乙方經(jīng)營期限內的正常供水、供電和供暖事宜。供水、供電經(jīng)常發(fā)生停水停電的情況,且供暖沒有解決,故我們沒有付租。
何紅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暫定50萬元(具體以房屋場地評估值為準);3.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9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由反訴原告租賃反訴被告位于嶺底村,東起揚水站水溝、西起采石廠岸邊、南起銅冶采石廠、北起嶺底至土地面積約30畝,出租房屋面積2200平方米的場地,租賃期限為自2017年9月9日至2028年4月30日,2014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30日為裝修期。初始年度租金為50萬元年。后因租賃場地附近道路施工導致反訴原告不能正常裝修,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延長兩個月的裝修期,反訴原告應在2018年7月1日起開始支付租金;同時,反訴被告保證出租場地基礎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確保經(jīng)營期間內的正常供水、供電和供暖事宜。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投入資金對場地進行整體裝修,但在承租期間,場地內多次出現(xiàn)斷水、斷電的情況,反訴原告根本無法正常經(jīng)營。反訴被告以威脅、恐嚇的方式擾亂反訴原告的正常經(jīng)營。同時租賃場地的產(chǎn)權證書以及相關證照不全導致反訴原告不能通過消防、衛(wèi)生部門的檢查,不能辦理相關營業(yè)證照,導致反訴原告無法按約使用租賃場地。反訴原告多次找到反訴被告要求其解決,但由于租賃場地沒有相關證照,導致至今無法解決。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租賃物及相關配套設施,由于反訴被告未向反訴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導致反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反訴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反訴被告應當賠償由于其違約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
張某某對何紅的反訴辯稱,一、反訴人和被反訴人沒有約定延長交租金的時間,反訴人稱雙方協(xié)商同意2017年7月1日開始交租金與事實不符。二、簽訂合同后被反訴人一直保證反訴人的水電暖的正常,被反訴人簽訂合同后至今一直替反訴人交納電費,合同期間供電部門沒有給停過電,被反訴人也沒有給反訴人斷過電。被上訴人的場地內有水井和潛水泵,供水設施都能正常使用,反訴人稱被反訴人場地內多次出現(xiàn)斷水斷電的事實不符。三、被反訴人也沒有擾亂過反訴人的正常經(jīng)營。反訴人稱被反訴人威脅、恐嚇反訴人的事實不存在。四、反訴人承租被反訴人的場地是農村廢舊石場的場地,不可能有產(chǎn)權證和建筑許可證手續(xù),反訴人在簽訂合同時都知道。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場地租賃合同,場地上的建筑物是附帶出租的,因此場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有產(chǎn)權證與本案無關。另外,反訴人租賃場地是從事動物養(yǎng)殖業(yè),根本不需要辦理消防手續(xù),合同中也沒有約定被反訴人保證該場地能辦理消防手續(xù),反訴人在合同履行期間也沒有提出過此事。五、反訴人主張的損失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綜上,被反訴人不存在違約,請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張某某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2017年9月9日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證明何紅違反合同約定,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押金和支付第一期租賃費。合同第二條第四款約定,乙方簽訂合同后向甲方支付押金5萬元,或者在2018年5月1日支付。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了租賃費的支付期限,第一期的租賃費是2018年7月30日前付租金15萬元,何紅在起訴前這兩筆費用都沒有支付,且逾期30日,根據(jù)合同約定逾期30日沒有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張某某根據(jù)合同約定起訴解除合同。雖然合同約定租賃費是從2018年5月1日支付,如果合同正常的履行情況下,是按該期限支付,但現(xiàn)在因為何紅違約,導致合同的無法履行,因此我們要求何紅從簽訂合同之日2017年9月9日起支付租金。證據(jù)2、1994年3月1日石家莊市獲鹿福興建材廠和銅冶鎮(zhèn)嶺底村委會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證據(jù)3、2005年11月26日石家莊市獲鹿福興建材廠和張某某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證據(jù)4、2016年11月5日銅冶鎮(zhèn)嶺底村委會出具的收款收據(jù)。證據(jù)2、3、4證明張某某對本案合同中的場地享有出租權。證據(jù)5、2017年至今的電費收據(jù)6份及明細,證明電費是張某某繳納的,電管所沒有停電。證據(jù)6、鹿泉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查詢基本情況,證明何紅目前有9個民事官司,何紅從簽訂合同起沒有履約能力。
何紅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協(xié)議書是兩個單位,不是個人,如何證明這兩個單位和張某某有直接的關系。對證據(jù)3中的買賣合同真實性不認可,2017年9月9日我們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我們對產(chǎn)權的問題提出過要求,所以原告提供了一份廠房電器買賣協(xié)議,我方留過一份復印件,與今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字跡不符。對證據(jù)4中收款的時間是2016年11月5日,但是原告繳費的來源是2017年電費,對時間有異議。對證據(jù)5該電費的收據(jù)只能證明張某某給村委會正常繳納電費,但是不能證明我們沒有給張某某繳納電費,也不能證明期間沒有意外斷電和人為斷電。對證據(jù)6合同簽訂日為2017年9月9日,提供的民事糾紛案件全部為2018年9月份以后,如何牽強的說明我在簽訂合同后沒有履約的能力。
何紅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2018年8月28日何紅以文字的形式再次要求張某某提供產(chǎn)權證明,有微信的截屏發(fā)給了范佳旭(張某某的兒子),范佳旭回復確認其已經(jīng)知曉。證據(jù)2、2018年8月6日我方給培訓班的學生退款收據(jù),證明:我們無法正常經(jīng)營,日常停水、停電造成課程不能正常進行,給培訓班學生退款。證據(jù)3、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4194號民事裁定書,證明產(chǎn)權不清晰。證據(jù)4、2018年6月8日何紅和河北捌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證明國學室的裝修投入。證據(jù)5、2018年5月12日何紅和康龍偉簽訂的YOYO莊園廣場草坪合作開發(fā)合同及發(fā)票,證明草坪廣場裝修投入。證據(jù)6、2017年12月25日何紅和王碩簽訂的制作安裝合同書及設計圖,證明犬舍的投入。證據(jù)7、2018年6月8日何紅和石家莊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證明繳納1萬元定金。證據(jù)8、2018年3月15日何紅和秦曉桐簽訂的莊園改造項目合同及設計圖、項目清單,證明裝修投入。證據(jù)9、2018年6月-8月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經(jīng)營受到干擾,我們的生活受到威脅、恐嚇,我們的場地已經(jīng)失控,最后被迫離開現(xiàn)場。證據(jù)10、2005年11月26日張某某和張付群簽訂的廠房電器買賣協(xié)議,證明與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原件不符。證據(jù)11、1994年3月1日銅冶鎮(zhèn)嶺底村委會和石家莊市福興建材廠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原有建筑物只有使用權,不能變賣、轉讓,證明是兩個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書,不是張某某個人簽訂的。其中第2條建筑物只有使用權,不能變賣、轉讓。
張某某質證意見:證據(jù)1與本案的爭議焦點沒有關系,這是何紅和律師事務所對本案的協(xié)商意見。證據(jù)2與本案無關,沒有寫明退款原因,具體退款原因與本案無關,無法證實是張某某恐嚇導致退款。證據(jù)3與本案無關,當事人主體是張某某和張立國、崔敏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對證據(jù)4-8真實性有異議,是不是該公司合同租賃場地裝修,無法證實,合同中并沒有顯示裝修的場地是在雙方爭議的場地,與本案沒有關系。對證據(jù)9真實性有異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視頻、音頻的原件,該視頻內容無法證實與本案有關系。證據(jù)10中的協(xié)議是真實的,張福群本人和張某某簽訂過買賣協(xié)議,同時石家莊市獲鹿縣福興建材廠也和張某某簽訂過買賣協(xié)議,這兩份協(xié)議何紅都復印了,兩份協(xié)議不矛盾。對證據(jù)11協(xié)議約定建筑物只有使用權,不得轉讓和買賣,但是在2005年福興建材廠和張某某簽定協(xié)議后,嶺底村委會進行了追認,并且收取了張某某2006年至2017年的租金,因此張某某對本案爭議的場地享有出租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某某與何紅于2017年9月9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何紅租賃張某某位于嶺底村,東起揚水站水溝、西起采石廠岸邊、南起銅冶采石廠石頭房50米、北起嶺底至的場地。合同第二條約定,1、房屋租賃期限為2017年9月9日至2028年4月30日,2017年9月9日-2018年4月30日為裝修期,實際租賃期限為2018年5月1日-2028年4月30日。2、初始年度租金為50萬元年,即每月租金4.1667萬元。3、租金費用每三年遞增一次,即2019年-2021年租金為50萬元年;2022年-2025年,租金為54萬元年。4、乙方需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押金5萬元整或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押金。5、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明細如下,乙方須按照下表規(guī)定的時間以及費用向甲方付款: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15萬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83336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5萬元。合同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約定,甲方保證出租場地基礎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乙方驗收合格后,合同期限內各項基礎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花草樹木的管理由乙方負責;甲方確保乙方經(jīng)營期限內的正常供水、供電和供暖事宜。場地租賃合同簽訂后,何紅入駐租賃的場地并進行經(jīng)營、裝修,但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租賃費。張某某、何紅發(fā)生糾紛,張某某訴至本院。庭審中張某某陳述:現(xiàn)在何紅仍占用場地。何紅陳述:已于2018年9月8日撤離,還有許多東西因避免發(fā)生糾紛沒有搬遷。我租賃張某某的場地因張某某沒有提供出我們要求的證明,所以至今沒有給付過張某某任何費用。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何紅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張某某與何紅均主張解除場地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哪一方當事人違約問題:何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張某某租金,何紅構成違約。何紅答辯并反訴張某某違約,本院認為,根據(jù)何紅陳述及何紅提交的一系列證據(jù)顯示,張某某與何紅于2017年9月9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后,何紅接受了張某某交付的場地并進行了經(jīng)營,直到2018年6月8日何紅還與河北捌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與石家莊市福瑞建筑材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說明何紅對所租賃場地的產(chǎn)權與基礎設施、設備等相關事宜是認可的,故何紅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張某某構成違約。根據(jù)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約定,何紅2018年的租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每月4.1667萬元計算8個月。何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張某某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合同解除后,何紅如繼續(xù)占有場地,應當支付合同解除后至返還場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費(按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的支付租金的明細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何紅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
二、被告(反訴原告)何紅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場地租金(按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的支付租金明細計算)。
三、被告(反訴原告)何紅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何紅返還張某某場地之日止的場地占有使用費(按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的支付租金明細計算)。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何紅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76元,減半收取計4,088元;反訴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保全費2770元,合計11258元,由被告何紅負擔112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齊志新
書記員: 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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