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劉禹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學(xué)生,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倩男系劉禹男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劉倩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劉倩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禹男委托劉倩男代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2、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在我處借款90000.00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在我處借款50000.00元,以上借款均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未能償還,2017年4月21日二被告為我出具延期歸還借款本息的申請一份,保證于2017年6月末盡力歸還,并由被告劉禹男、劉倩男為其擔(dān)保,但被告至今未償還,故訴至法院。
原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號證據(jù),借條原件兩張。記載2015年12月25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借款50000.00元,約定月息2分。2016年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借款90000.00元,約定月息2分。
2號證據(jù),展期歸還借款本息申請。記載被告劉某某申請將兩筆借款總計人民幣140000.00元還款時間展期到2017年6月未,由被告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作為保證人,該協(xié)議得到了原告張某某的同意。
以上證據(jù)經(jīng)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共同質(zhì)證:對1-2號證據(jù)均認(rèn)可。
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發(fā)表共同答辯意見:原告所述是事實,主張雙方調(diào)解,于2018年12月31日前還本金7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還70000.00元,然后再還利息。
本院審理認(rèn)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25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并于當(dāng)日書寫借條一張,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此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時間。2016年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90000.00元,并于當(dāng)日書寫借條一張,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此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時間。后經(jīng)原告張某某索要,被告劉某某、喬某某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21日被告劉某某書寫展期歸還借款本息申請一份,表示兩筆借款于2017年6月未償還,被告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在保證人處簽名按印,該申請得到了原告張某某的同意。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喬某某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劉禹男、劉倩男亦未承保證責(zé)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訴辯陳述,原告提交的借條原件、展期還款申請予以證實。
本院認(rèn)為,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合計140000.00元未能償還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400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雙方約定年利率24%給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yīng)以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自2015年12月25日至償還借款本金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償還借款本金完畢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劉禹男、劉倩男為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借款提供擔(dān)保,未約定保證方式,視為連帶責(zé)任保證,應(yīng)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保證人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dān)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40000.00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自2015年12月25日至償還借款本金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償還借款本金完畢之日止的利息。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劉禹男、劉倩男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保證人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732.00元,減半收取2366.00元,由被告劉某某、喬某某、劉禹男、劉倩男共同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徐海峰
書記員: 徐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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