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紫某,女,公民身份號碼:×××,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澤林,董事長。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負責人:王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王某某,男,公民身份號碼:×××,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被告:石瑜珈,女,公民身份號碼:×××,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被告:邵曉坤,女,公民身份號碼:×××,住秦皇島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紫某訴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王某某、石瑜珈、邵曉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紫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紫某負擔。原告預交79746元,退還79721元。
審判員 姚文玉
書記員: 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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