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紅權。
委托代理人蔣平,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達成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陳某,現其它情況不明。
原告張紅權訴被告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張紅權不能提供被告陳某的準確送達地址,本院亦不能查實被告的送達地址,故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紅權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杜 蔚
書記員:陳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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