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仿,河北冀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按4%計算,被告楊某某自愿以位于文安縣灘里鎮(zhèn)廊大公路西側(cè)慧園嘉苑小區(qū)6幢1單元402室的樓房為以上借款抵押?,F(xiàn)因二被告無法償還以上借款本息,故原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楊某某辯稱,其向原告借款本金為96000元,而不是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劉某既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借條一份,證實被告劉某、楊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4%,并以房產(chǎn)證號為文字第××號房產(chǎn)一處提供擔保;證據(jù)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回單一份,證實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給付被告借款本金96000元;證據(jù)三、房產(chǎn)證和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各一份,證實被告楊某某提供其房產(chǎn)證號為文字第××號房產(chǎn)一處作為以上借款的抵押物;證據(jù)四、證人黃某當庭證言一份,證實其受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于2018年4月13日將借款96000元通過其賬戶轉(zhuǎn)賬給付被告劉某。被告楊某某對以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被告劉某實際收到原告的借款為96000元,而不是借款100000元。被告劉某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對質(zhì)證權利的放棄。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劉某、楊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原告張某某借款96000元,原告張某某委托證人黃某于當日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將借款96000元轉(zhuǎn)入被告劉某的賬戶內(nèi),后被告劉某、楊某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款證明。后經(jīng)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還。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郭為國獨任審判,于2018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仿、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予保護。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劉某、楊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張某某實際出借資金96000元給被告劉某、楊某某使用,且被告楊某某對借款的數(shù)額有異議,并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回單和證人黃某的當庭證言予以證實,應以實際出借金額96000元為準,故被告劉某、楊某某應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96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應以96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3日起計算至全部付清日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楊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96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96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3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楊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為國
書記員: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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