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廊坊市,
被告:廊坊市匯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銀河南路146號。
法定代表人:李潤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丹丹,河北律繹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與廊坊市匯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源地產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劉秀琴
書記員: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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