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孫福梅,無業(yè)。
被告張某某,無業(yè)。
被告鄭某某(張某某妻子),退休農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鄭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邊曉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孫福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鄭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張某某承諾為原告女兒安置工作,向原告收取了1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收條,內容為“收條今收到張璐瑤省公務員按置壓壹拾萬元整,如不能按置全數退款。收款人:張某某2014年4.8日”。2015年,被告張某某、鄭某某又共同為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借條今借張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于2015年9月30日(放假到小長假10日以前償還)如不能償還我愿用我對象養(yǎng)老金工資本償還。同時負責張某某一年利息并負法律責任。以此條為準,原欠條作廢。借款人:張某某保證人:鄭某某身份證號xxxx13023019600119064X”。被告張某某一直未兌現承諾,亦未向原告返還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收條、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原告的當庭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收取100000元,因缺乏合法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本案應屬不當得利糾紛。被告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原告。二被告重新為原告出具借條,系對不當得利事實的進一步確認,在該借條中被告鄭某某雖簽署的保證人地位,但其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及財產共有人,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雖主張被告應按照月息1.5分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但因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如約返還欠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可參照民間借貸案件法定利率計付違約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1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10元、訴訟財產保全費1200元,由被告張某某、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邊曉鳳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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