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宗應斌,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剛,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盈盈。
被告鐘祥市溫峽神龍客運車隊。
委托代理人張芳梅。
被告劉琴。
被告陳立國。
委托代理人彭隆中。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勇。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羅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被告鐘祥市溫峽神龍客運車隊(以下簡稱溫峽車隊),被告劉琴,被告陳立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鐘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友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應斌,被告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云、唐剛,被告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盈盈,被告溫峽車隊負責人陳代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芳梅,被告劉琴,被告陳立國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隆中,被告財保鐘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9日6時30分許,原告張某某乘坐被告陳立國駕駛的鄂H×××××號中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周順寶、狄啟珍、許德鳳、路朝國、張詩田、何迎華、冉仕兵、張某某、謝愛平、彭桂香、黃文付等11人),由鐘祥市洋梓鎮(zhèn)到鐘祥市郢中鎮(zhèn),當車輛行駛至216省道160KM+950M處時,與對向被告羅某某駕駛的鄂H×××××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及其車內乘客、客車駕駛員陳立國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立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原告張某某受傷后在鐘祥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其傷情經鐘祥正和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殘,賠償指數10%,護理期限為90日。經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為48774.85元,其中:1、醫(yī)療費13383元;2、誤工費9736.5元;3、護理費1357.3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5、傷殘賠償金17734元;6、交通費300元;7、鑒定費1000元;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84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陳立國駕駛的鄂H×××××號中型客車系被告劉琴所有,該車登記在溫峽車隊名下。被告陳立國系溫峽車隊雇請的司機。鄂H×××××號中型客車在財保鐘祥支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200000元)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險(每人責任限額200000元)。被告羅某某所有的鄂H×××××中型自卸貨車在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審理中,經本院組織調解,因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不同意調解,致本案調解無法進行。
本院認為,被告陳立國駕駛機動車輛未按規(guī)定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關于機動車輛超車的規(guī)定,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某駕駛機動車輛未按規(guī)定載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關于原告的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標準的計算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受傷前所從事的工作具有臨時性和季節(jié)性,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中農林牧漁業(yè)年收入23693元標準計算,其要求按照該時段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不符合規(guī)定。關于原告的護理費問題,應當按照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中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26008元標準計算。關于鑒定費問題,因原告的傷殘鑒定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8000元的請求,根據原告身體受傷后殘疾等級,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8000元過高,本院酌定3000元為宜。對原告的交通費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受傷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要開支一定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為宜,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經本院核定,應為1884元,對該項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關于原告的后期治療費問題,原告自愿放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張某某等人的經濟損失合計608579.59元,被告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內賠償120000元,余額488579.59元,由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30%即146573.88元,合計賠償31011.28元。被告財保鐘祥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及附加司乘人員保險范圍內賠償70%即342005.71元。被告羅某某已為鄂H×××××中型自卸貨車在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承擔,被告羅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被告溫峽車隊及被告劉琴為鄂H×××××號中型客車在財保鐘祥支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及附加司乘人員險,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財保鐘祥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被告溫峽車隊及被告劉琴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陳立國的主體資格問題,被告陳立國作為鄂H×××××號中型客車駕駛員,在履行職務行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系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當作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原告起訴被告陳立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陳立國該答辯理由不予采納。原告張某某等人的損失總額未超過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故被告陳立國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羅某某已墊付的6507元,被告劉琴墊付的醫(yī)療費12207.76元由原告張某某據實返還。
綜上所述,原告張某某的損失48774.85元,由被告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8956元,余額39818.85由聯(lián)合財保荊門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30%即11945.66元,合計賠償20901.66元。由被告財保鐘祥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70%即27873.1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損失20901.6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賠償原告周順寶損失27873.19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項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被告羅某某負擔560元,被告鐘祥市溫峽神龍客運車隊負擔900元,被告陳立國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友德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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