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東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闡峰,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負責人:蘇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衛(wèi),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原告張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王靜波
書記員:陳??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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