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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與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習家套村地南,原獸醫(yī)站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華,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艷,新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間簽署的《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2082263.3元、保證金150000元,合計2232263.3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間分別簽署《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處1#、2#鋼結構廠房工程和辦公樓、宿舍樓、食堂樓空調工程等項目。后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15萬元保證金并將被告公司處1#、2#鋼結構廠房主體工程完成。但被告除通過古冶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給付148000元外,未按工程進度給付原告其余工程款項,同時因被告原因導致涉案項目所在的整體工程全面停工,致使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為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本案事實經過:2015年古冶區(qū)政府產業(yè)政策調整,古冶區(qū)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引進香港一家高端汽車配件企業(yè)到古冶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投資,前景相當可觀。為了與香港公司合作,答辯人公司才應運而生并且成立。2016年答辯人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承建上述項目所有工程,其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食堂、鋼結構廠房、門衛(wèi)工程等。2016年9月23日,答辯人將上述工程全部發(fā)包給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簡稱眾望分公司就盛路汽車配件工程達成承包協議,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為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工程款撥付第一次是按施工圖紙基礎至±0完畢、第二次是主體工程合格后、第三次是工程驗收后。眾望施工一部分尚未達到±0,被告無合同義務撥付進度款。2017年3月6日,在眾望分公司總承包期間,違法將其總承包工程分別轉包給本案原告及另外兩家公司有眾望與原告簽訂《鋼結構安裝施工合同》為證。眾望分公司長期因資金問題,導致工程多次延誤,雖然完成了一定的工程但未達到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2017年6月眾望分公司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撤離施工現場,導致答辦人所有工程停工、工期延誤后續(xù)也未能按工期完成工程,使答辯人遭受巨額損失,香港公司因此與答辯人解除投資協議。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考慮本項目是政府重點關注的工程,為了應付政府檢查,臨時與原告協商,如果原告有資質,鋼結構剩余工程答辯人承諾可以發(fā)包給原告,遂有了雙方簽訂的所謂的《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及《承諾書》。然而在簽訂合同之后,原告并未實際履行,未施工,且在原告與眾望轉包合同期間所建鋼結構工程明顯工程不合格。鋼結構完成之后,頂部不能安裝,所以在2017年12月16日,答辯人曾書面通知原告將1#鋼結構廠房不合格的施工拆除上述不合格工程是原告與眾望轉包期間施工,否則無法繼續(xù)施工,但原告至今未予拆除,導致答辯人工程至今停工,不能繼續(xù)進行,使答辯人蒙受巨大損失。2017年6月在眾望分公司撤離后,其轉包工程的工人未得到眾望給付工資的情況下,分別找到答辯人公司,通過信訪等多種途徑給答辯人施加壓力,在不得已的情況下,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答辯人分別以借款的形式向眾望分公司工人、轉包公司工人及原告工人共計墊付工資2795500元,其中包括已給付原告工人工資148000元,上述工資款應由眾望分公司、轉包公司及原告向工人支付。二、原告與答辯人于2017年7月1日所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未生效且未實際履行。從合同內容上看:上述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開工和竣工日期,沒有合同生效條款,缺少合同法規(guī)定的基本合同條款,雖然答辯人已蓋章,但是不能說明合同已經生效,也不能說明原告方按合同履行合同義務。從本合同內容也可以印證答辯人所闡述事實是真實可信的,本合同未實際履行,原告無權向答辯人主張任何權利。三、原告與答辯人于2017年7月1日簽訂《建筑工程協議》,名稱雖為協議但只是原告向答辯人交付保證金收據。證實答辯人收到保證金5萬元。從本協議內容顯示:原告承包工程應首先保證其雇傭的農民工工資,為了保證農民工權益,答辯人要求原告方繳納農民工保證金15萬元,簽訂本協議時,原告只交付了5萬元。從農民工通過信訪等途徑索要工資看,原告方在與眾望轉包時就已拖欠工資,答辯人收取上述保證金確實是保證了農民工權益。四、原與答辯人于2017年7月15日簽訂《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是雙方針對15萬元保證金所作約定,另外所約定條款因未約定開工和竣工時間,所以均未實際履行。五、原告在本次訴訟中主張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首先原告應提供相關工程進度證明、工程量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對已完工程簽證證明、竣工證明、驗收合格證明等,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證據,那就證明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且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不能支持原告訴請,原告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六、原告在起訴中也承認答辯人已付農民工工資148000元,與原告向答辯人已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抵,另外原告拒不拆除1#鋼結構不合格廠房導致工程無法繼續(xù)施工,給答辯人造成巨大損失,答辯人將另行起訴主張。綜上,答辯人認為雙方所簽訂合同未生效且未實際履行,不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且原告對其起訴不能舉證證明工程進度、工程量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對已完工程簽證證明、竣工證明、驗收合格證明等,所以原告的請求無理,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張某某及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均提交《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履行、沒有明確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等,合同未生效。經審查,《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有原告張某某簽字納印,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合同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及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原告張某某認可《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涉及的所有空調工程均沒有履行,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二、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均提交《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經審查該承諾書加蓋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章,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三、原告張某某提交現金繳款單2張,證明原告向被告公司賬戶轉款15萬元人民幣;提交收據2張,證明被告公司已經收取涉案空調工程的保證金15萬元。經審查,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認可收到保證金15萬元,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四、原告張某某提交古冶盛路汽車配件拖欠鋼結構工人工資表(協議)一份,證明被告代替原告支付該工程相關的工人工資,也證明該工程原告實際進行了施工。經審查,該證據為復印件,但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認可先行墊付了148000元給工人發(fā)放的工資,該陳述與該證據記載的內容一致,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五、原告張某某提交現場照片8張,證明施工現場情況,原告已經將工程完成1#2#鋼結構主體部分,同時證明該施工所在現場處于停工狀態(tài)至今。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質證稱該證據不能說明上述的工程是原告所做,不能顯示工程已經完工,達到驗收合格的條件,沒有達到協議約定的第一次撥付款的條件。經審查,該照片為原告張某某拍攝的工程現狀,并不能證明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的證明目的不予采納。六、原告張某某提交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一份,證明涉案的1#2#廠房已完成主體部分的預算金額是2230263.3元,該款項應由被告支付給原告,扣除該案的保證金和工人工資,被告應該給付原告的金額數。經審查,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原告張某某單方委托進行的造價咨詢,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未參與,且對該證據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七、原被告均提交原告張某某與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簽訂的《鋼構安裝施工合同》。經審查,該證據有原告張某某簽字納印,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對該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八、原告張某某、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均提交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和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該合同加蓋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公章、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合同專用章,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九、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提交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和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協議》。經審查,該證據為復印件,原告張某某不認可該證據,本院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十、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提交1#鋼結構廠房工程拆除通知一份,證明2017年12月16日被告書面通知原告拆除已施工1#不合格鋼結構(上述不合格鋼結構系原告在眾望分包期間施工)。經審查,該證據系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單方作出,原告張某某并不認可已經收到該通知,亦不認可該通知的內容,故本院對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提交的該證據及證明目的不予采納。十一、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提交盛路結付農民工資明細、銀行轉賬流水、工資表、“借條”及協議27張,證明原告及眾望未向其雇傭農民工支付工資,經農民工信訪等,被告代為支付2795500元工人工資(上述工資應包括在眾望承包合同的工程款內),應由眾望和原告自行支付。經審查,原告張某某認可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代付工人工資148000元,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十二、原告張某某提交鋼結構承諾書。經審查,該承諾書記載“1#、2#廠房鋼結構主體(梁、柱)于6月28日安裝完畢,達到驗收標準。由此,鋼結構隊做如下承諾:我隊保證在6月28日完成1#、2#廠房鋼結構主體(梁、柱、支撐等)安裝任務……”,承諾人張某某簽字納印,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加蓋盛路汽配資料專用章,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該承諾書并未記載1#2#廠房鋼結構主體已經完工,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的證明目的不予采納。
根據以上當事人陳述及認證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將辦公樓、宿舍樓、食堂、鋼結構廠房、門衛(wèi)工程發(fā)包給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并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撥付:雙方約定本工程甲方撥款方法,第一次撥款乙方按施工圖紙基礎±0完畢后,甲方10日內確認工程量撥付工程款。撥付比例完成工程進度的75%。第二次撥款乙方按施工圖紙完成主體工程合格后,甲方15日內確認撥付工程款,撥付比例完成工程進度的75%。第三次撥款,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由甲方及時組織工程驗收。每次驗收,應在施工完成后10日內。3、工程結算……待工程驗收合格和經甲方審定結算后,付至結算價款的95%,余下5%質保金待質保期滿支付”。2017年3月6日,原告張某某與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簽訂《鋼構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第一條:工程地點:古冶區(qū)紅偉與宏北路交叉口……第四條:1、工程價款(1)計價方式:工程造價及結算依據《河北省2012建設工程定額及費用標準》二類取費,材料執(zhí)行施工當期《河北造價信息》價格,信息上沒有的甲乙雙方協商,人工費按河北政府最新文件執(zhí)行。按總造價下浮7%(下浮7%為公司管理費),稅金,資料費等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2)工程造價編制由雙方依據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原則,河北造價信息基礎編制工程造價,作為合同清單暫定價格,用以作為結算前工程款支付的依據。(3)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經過完善簽字手續(xù)后作為結算依據,并進入當月的工程計量。增改部分的計價依據執(zhí)行本條第一款之約定》(4)工程所用材料進行認質,并送實驗室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條: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和甲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大合同付款方式同步。2、預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為1年(到截點后一個月左右付款)。3、支付工程款時乙方應提供稅務發(fā)票。4、乙方每月25日前上報實際工程量,甲方在收到乙方上報材料后于次月15日前撥付工程款”。2017年8月3日,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撤場,撤離的時候主體結構沒有完工。2017年9月15日,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向原告張某某作出《承諾書》,記載“關于1#2#廠房鋼結構工程由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承攬,但是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沒有按照雙方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guī)定法規(guī)法則執(zhí)行,工程不能轉給他方。可是眾望分公司把1#2#鋼結構廠房工程轉包給施工單位張某某施工……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給以施工單位張某某承諾,工程按照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鋼結構安裝施工合同條款和甲方合作。根據甲方和眾望分公司沒有正式解除施工工程合同,把1#2#鋼結構廠房板材全部建設完畢,待甲方驗收合格后,所以工程全部由甲方接手代付工程款”。2017年7月1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辦公樓、宿舍樓、食堂樓空調工程,工程農民工保證金:按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張某某抵押農民工保證金15萬元。為防止承包方農民工工資不兌現,導致農民工上訪,影響我公司形象,作為索賠資金。2017年7月15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簽訂《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原告張某某按照《建筑工程協議》的約定交付了保證金15萬元,但《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涉及的所有空調工程均沒有履行。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代原告張某某支付鋼結構工程工人工資14.8萬元。目前,整個項目工程已經停工。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因涉案項目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備空調工程的施工條件,且尚未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間簽署的關于空調工程的《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予以支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關于原告張某某要求解除《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并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2082263.3元的主張,因涉案鋼結構工程系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發(fā)包給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后,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將涉案鋼結構工程轉包給原告張某某,在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撤場后,原告張某某繼續(xù)施工,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承諾代付工程款。原告張某某因與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簽訂《鋼構安裝施工合同》,原告張某某應向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主張工程款,原告張某某直接向項目發(fā)包人即本案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索要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且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與眾望分公司沒有正式解除施工工程合同,未確定工程量施工截點,不利于各當事人之間結算工程款,也不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向原告張某某作出的《承諾書》記載“工程按照江蘇榮邦建設有限公司唐山眾望分公司鋼結構安裝施工合同條款和甲方合作。根據甲方和眾望分公司沒有正式解除施工工程合同,把1#2#鋼結構廠房板材全部建設完畢,待甲方驗收合格后,所以工程全部由甲方接手代付工程款”,但《鋼構安裝施工合同》記載“付款方式和甲方開發(fā)商簽訂的大合同付款方式同步……乙方每月25日前上報實際工程量,甲方在收到乙方上報材料后于次月15日前撥付工程款”,原告張某某未能提交相關工程量確認單,亦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本院難以根據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認定涉案工程是否完工及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原告張某某提交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證明已完成主體部分的預算金額,但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原告張某某單方委托進行的造價咨詢,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亦難以認定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為2230263.3元。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解除《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支付工程款2082263.3元的主張,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對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返還保證金15萬元的主張,原告張某某按照《建筑工程協議》的約定交付了保證金15萬元,現《建筑工程協議》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由原告張某某要求解除,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返還保證金15萬元的主張,理據充足,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認可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已代付工人工資14.8萬元,并在古冶盛路汽車配件拖欠鋼結構工人工資表(協議)中簽字確認,該代付款項應在保證金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盛路汽車配件公司退還保證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理據充足,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間簽署的《建設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協議》、《空調工程安裝補充協議》、《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諾書》;
二、被告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保證金2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58元,由被告唐山盛路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46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么偉利
人民陪審員 陳宗正
人民陪審員 石蕾

書記員: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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